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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方法

时间:2006/4/20|

阅读量:4116|

来源:朱运德律师

文本标签:

    一.证据的收集

    (一)证据的收集和范围

    收集证据.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条件下对能证明案件的事实,予以提供.提取或者固定的诉讼行为。审判人员收集证据行为是对当事人举证不能的一种补充。《民诉法》第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证据应当主要因双方当事人自己提供,提不出足够证据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但中国的事情是复杂的,人口多,文盲多,法律知识普及极其有限,加之民事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某些时候当事人的确难以提供相应证据,而以法院的身份出面提取证据则相对要容易些。所以审判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行使收集证据的职权至少在当前是十分必要的。

    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范围包括:(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2)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效力的;(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它证据。这些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责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就是败诉的风险)。

    (二)收集证据的原则和方法

    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人民法院立案后,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需要收集证据时,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也可直接向当事人本人进行收集调查证据;收集证据应由二个人以上共同进行,独审独记,独来独往是违法的。证据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收集调查证据必须客观,应当实事求是,绝不能凭主观意愿去取舍。

    收集证据的方法,因证据的形式而有所不同。具体地说有文字记录.录音.录象.以及提取证据。

    二.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

    众所周知,民事诉讼是一个过程。从当事人起诉到判决的宣判,期间要经过立案.开庭..质证.辩论.审理.判决.上诉等一系列环节,进行这些环节是需要时间的。而在诉讼中有些证据又不能等待太久的时间,等待太久会因自然或人为的原因造成证据可能的灭失或损坏。为此有必要尽早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对证据实行有条件的固定或保护,这就是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作为一种非常措施,它的实行是有条件的而不是无条件的。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证据保全的条件有二:一是证据可能灭失。如证人年老.疾病,有可能死亡的,应及时取证;又如作为证据的物品有腐败.变质或灭失的可能的;二是证据在将来难以取得。如证人出国留学或到国外定居。上述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证据保全的程序和方法

    证据保全实施须遵守一定的程序。

    提出证据申请的一般是诉讼参加人。有必要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这里的“也可以”是指诉讼参加人提出保全申请案件又需要证据保全者。一般而言,诉讼参加人申请保全为主,法院依职权保全为辅。

    证据保全应根据证据的种类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方法。对证人证言的保全,用制作证人证言笔录或录音的方法。对物证的保全,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或绘图.拍照.摄象等其它方法。不管采用何种方法,均应.真实地反映证据情况。证据保全的材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