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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性权利缺法律保护

时间:2006/5/1|

阅读量:1814|

来源: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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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南时报
 

     一提到“性骚扰”,人们往往将它等同于女性遭到男性的侵犯。然而近日,一位年仅20岁的小伙子,来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为他主持公道,理由是,他遭到了自己同性老板的性骚扰。面对这一案例,法院的工作人员也为难了,因为在国家的法律条文里,只侧重保护女性的性权利,却没有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条款,更没有把同性间的性暴力侵犯列入其中。在苏州,这案例的出现也尚属首次。

  起端:外地来苏打工遇“知音”

  2005年6月的一天,苏州的最高气温已经超过35℃,来自江苏徐州年仅20岁的小伙子陈刚(化名),告别父母孤身一人来到他向往以久的美丽古城———苏州,他想在这里找到一份工作,除了减轻家庭负担的同时也希望从此以后自己能够自立,并有所作为。带着这一憧憬,陈刚开始奔走于苏州的各家人力资源公司,同时也留意路边贴的各种招聘广告。但由于这些人力资源公司提供的工作,需要一定的文化知识或技能要求,对于知识层面不高的他无疑是不能胜任。而路边贴的一些招聘广告,有些条件相当具有诱惑力,月薪甚至在万元以上,但前提是长相和身高必须经得起“考验”。陈刚当然明白这些招聘广告背后的真实含义,他只想靠自己“干净”的劳动去获取报酬,于是,这条生财捷径被他否定了。

  就这样,日子一天天过去,从家里带来的钱也所剩无几,工作却依然无着落。6月13日早上,陈刚来到了位于火车站旁边的钱万里桥小商品,希望在那里能找到工作,可忙碌了一上午,希望还是落空。中午12点左右,热辣辣的阳光无情地照在他身上。刚好,在钱万里桥小商品附近有一草地,且处在阳光的背面,很多外来者都躺在草地上休息,1点钟左右,睡意袭来的李刚感觉身边多了一人,微微睁开眼,只见一名40多岁的男子正对着自己看。“我的第一反应是,是不是遇到坏人了,反正身上没钱,随便你怎样都行。”陈刚陈述道。。“没想到这位中年男子开始坐在我身旁,主动和我说话,见他如此和蔼,我也放弃了警觉和他攀谈,当他得知我正在为找工作的事发愁后,他说他开了一家店需要人手,如果愿意可以到他那里上班,包吃包住,每个月的工资为500元,并还告诉我他叫李华(化名),大家都称他为李老板。见他不像坏人也不像说谎的样子,我怀着感激的心情同意跟他走”。于是,他坐上了中年人的自行车,前往他们的目的地———横塘。一路上,两人轮流换着骑自行车,也不停地聊着各自的生活。得知李老板已经结婚,并有一个20岁上下的女儿。

  事发:半夜搞“突袭”惨遭性暴力

  俗话说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在苏州无亲戚朋友的陈刚此时将李老板当成了自己的恩人。

  李老板将陈刚带到了位于横塘的店里,这是一家专门经营瓷砖的小店,这家店既做门面又当仓库,另外还是晚上睡觉的地方。和他们同住的还有李老板的另外一名老乡。当天晚上,陈刚和老板打地铺睡在仓库的门口,一个老乡则睡在仓库里相隔约十多米的地方。因为很累陈刚一会就进入了梦乡。“到了半夜的时候,我突然被一种很怪异的动作吵醒,只见李老板不知何时睡到了自己身边,且一只手伸到我的内裤里正摸着我的下身,另一只手则放在我的屁股后面,用手指抠我的肛门。我吓了一跳,赶紧坐了起来,制止他的这种行为,并拒绝了他的无理要求。”说这话的时候,陈刚显得有点羞涩。眼看自己的目的没达到,李老板开始威胁陈刚,并恶狠狠的对小林说:“你要是敢把今天的事情说出去,我就把你赶走,你一分钱都没有,只能饿死街头。”

  面对这份好不容易才得到的工作,陈刚保持了沉默,在仓库的角落坐了一晚上来捍卫自己的“清白”。第二天晚上,陈刚在心里想着千万不要睡,但睡意却一阵阵袭来。夜深人静的时刻,前一晚的事情又一次重演,只是这一次,李老板更变本加厉,直接用自己的生殖器插陈刚的肛门,疼的他想大叫,但因为旁边还有一人,陈刚只好忍着,而这次的时间长达20分钟之久。从6月13日到6月19日,在一个星期的时间里,李老板共对他实行了3次性骚扰,且每次时间都在逐渐延长。为此,一到晚上,陈刚就害怕,想跑,却不愿丢掉这份工作。由于无法忍受,6月20日,他向李老板撒了一个谎,说自己要到常熟去看女朋友,希望老板能给他点钱。于是他拿着李老板给他的80元钱,走出了那个仓库,走进了横塘派出所报案,因为找的不是派出所工作人员而是保安,保安告诉他,由于他拿不出任何的证据,派出所是不能帮他立案的,让他回去找到证据后再来,所以事情并未解决。而李老板发现陈刚不见后,则打电话给他,在电话里表示希望他能回去。6月23日,实在没地方可去的陈刚再次来到仓库,在这天夜里,他又一次遭到了同性老板的“蹂躏”。陈刚在说这些话的时候,头一直低着,身体也在不停的颤抖。1米73个头的小伙子,说话的声音很轻,而且伴随着轻微的哭泣声。他告诉记者,自从老板对他做了这样的事情后,曾经哭过好几次。

  每个人都有极限的忍耐力,陈刚也不例外。6月24日,他趁老板到外地出差之际跑了出来,先是去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然后来到虎丘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为他主持公道。

  为取得相应的证据,昨日中午,在法官及相关人士的帮助下,陈刚拨通了李老板的电话,表示自己无处可归,希望能回去,李老板在电话里爽快的同意。但当陈刚提出回去后,希望李老板不要再对他进行性骚扰,李沉默了一会,随即语气很凶的对陈刚说,没有的事不要乱讲,并否认对陈刚实行过性侵犯,同时还告诉陈刚,就算去派出所自己也不怕,因为没任何证据。

  法官:首次遇到不知怎么办

  对于这起案子,苏州市虎丘区法院的徐法官称,以往法院从未碰到过相类似的案件,只有女性受到异性性骚扰的例子,可以说这样的案例在苏州还是首次。现在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只是从女性性骚扰的角度制订的,男性受到性骚扰特别是受到同性骚扰的立法,还是空缺,属于真空状态。所以,对于这起案件,从法院的本意来讲,陈刚是受害者,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国家没这方面的法律条文,作为执法者,也不知该如何处理。他还表示,不仅女性的性权利需要保护,男性的性权利同样也需要保护。因为,过去女性遭遇性侵犯的比较多,因此我们在制定刑法时,当初只考虑对女性性权利进行保护。其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男女平等这条根本原则,就包含男女性权利保护上的平等。

  目前,社会发展越来越开放,男性或者女性遭遇性及同性性侵犯的,甚至男性遭遇女性性侵犯的都有了,但是由于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不能立案,不能采取司法强制措施。

  公安:需要直接或间接的证据

  遇到此事,很多人或许会保持沉没,而陈刚却勇敢的来到法院为自己维权,但法庭如果立案,也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苏州市公安局政治处的奚副处长表示对受害者表示同情,但如果公安机关立案,必须要有证据,这证据可以是人证也可以是物证,受害者在事发后最好通过医院鉴定,这也是一个很好的物证。但现在,这名小伙无任何证据能证明此事,也给公安机关的调查带来难度。

  苏州市一心理学家表示,从医学角度分析,一部分同性恋者交友随意,增加了性病传播的可能性,而同性间的性侵犯行为,则更容易引发性传播疾病的感染。更值得注意的是,对同性一方强行进行性行为侵害,其身心的伤害是双方的。所以,同性性侵犯的受害方,容易产生较为严重的厌世情绪,更应该从其心理上进行安抚和治疗,而施暴方则可能长期处于性压抑状态或存在性心理障碍,若不能正确引导和及时治疗,将会给他人和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

  法律人士:“新生事物”考验立法

  那么,作为法律界人士又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的呢?苏州华为律师事务所宋红波律师认为:按照司法解释,同性性侵犯行为,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同性的他人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或者进行猥亵。对于此类案件,首先,在我国刑法上是个立法盲点。刑法上并没有相应的罪名,比较接近的是猥亵罪,但此罪名下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妇女或者儿童,与本案不符。另一个相近的罪名是侮辱罪,但侮辱罪的构成必须符合“公然”进行的要求。尽管如此,宋律师表示,虽然目前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有关此类同性间性侵犯问题的规定,但这种行为的民事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受害人没有受到明显的身体伤害,那么可以向法院提起侵犯人格权之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侵害人行为同时造成了受害人身体伤害,那么受害人亦可进一步要求相应赔偿。但无论如何,此类“新生事物”的出现正考验着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

  苏州另一专门从事法律研究的教授也表示,妇女的性权利受法律保护,男子的性权利亦应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这样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能通过现行《刑法》来处罚,就应当通过严厉的民事制裁来惩罚,而民事制裁的最有效途径就是经济处罚。既然《刑法》不用“犯罪”来处罚这种行为,就说明这种行为的伤害主要是精神方面的,那就必须用高额的精神赔偿来祢补。对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任何同情和姑息,就是对它的保护和变相放纵,就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所以,立法刻不容缓。

  《江南时报》 (2005年07月08日 第二十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