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
离婚技巧
离婚技巧
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子女抚养
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
婚姻调查
婚姻调查
同居纠纷
同居纠纷
再婚家庭
再婚家庭
婚姻文书
婚姻文书
家庭权利
家庭权利
调解快讯
调解快讯
离婚成本
离婚成本
离婚调解
离婚调解
心理咨询
心理咨询
港澳台婚
港澳台婚
离婚赔偿
离婚赔偿
继承赠予
继承赠予
调解团队
调解团队
律师见证
律师见证
移民律师
移民律师
媒体关注
媒体关注
文学长廊
文学长廊
分手调解
分手调解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

公安部关于办理弃婴和出卖亲生子女案件内部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6/5/2|

阅读量:1995|

来源:朱运德律师

文本标签: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2]123号
【发布日期】19921007
【实施日期】19921007
【时效性】有效
 
公安部关于办理弃婴和出卖亲生子女
  案件内部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1992]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贯彻实施,现就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案件的内部管辖分工问题通知如下:
   对不构成犯罪的弃婴和出卖亲生子女案件,由治安部门管辖。县(市)公安局、市辖区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可参照现行办理治安案件的程序办理弃婴和出卖亲生子女案件;需要给予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市辖区公安分局裁决。
   对构成犯罪的,由刑侦部门办理。

                          1992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