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
离婚技巧
离婚技巧
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子女抚养
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
婚姻调查
婚姻调查
同居纠纷
同居纠纷
再婚家庭
再婚家庭
婚姻文书
婚姻文书
家庭权利
家庭权利
调解快讯
调解快讯
离婚成本
离婚成本
离婚调解
离婚调解
心理咨询
心理咨询
港澳台婚
港澳台婚
离婚赔偿
离婚赔偿
继承赠予
继承赠予
调解团队
调解团队
律师见证
律师见证
移民律师
移民律师
媒体关注
媒体关注
文学长廊
文学长廊
分手调解
分手调解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不办理夫妻一方未与他人结婚公证的复函

时间:2006/5/2|

阅读量:1636|

来源:朱运德律师

文本标签:
【发文字号】[90]司公字第173号
【发布日期】19901105
【实施日期】19901105
【时效性】有效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不办理夫妻一方未与他人结婚公证的复函

  (1990年11月5日 [90]司公字第173号) 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粤司公字(1990)172号《关于可否证明夫妻一方没有另与他人再婚的请示》收悉。关于可否为已移居国外的当事人在国内的配偶办理未与他人结婚公证事,经研究同意你处意见,公证处不予办理。如当事人坚持申办公证、公证处可用信函方式答复当事人(修改的信函格式见附件)。 
附件:
    ×××先生(女士): 
    我们认真研究了您要求办理您在您妻(夫)离开中国大陆期间未与他人结婚的公证书的请示。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婚姻登记制度,禁止重婚。我们已为您出具了与×××的夫妻关系(结婚)公证,申办上述公证是无意义的,所以无需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