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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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律师
【发布日期】19831112 【实施日期】19840101 【时效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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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11月12日)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法纪、经济检察处: 关于检察院自侦案件内部分工的问题,1980年高检院根据公、检、法联合制定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对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的21种案件作了内部分工,法纪检察部门负责13种案件,经济检察部门负责八种案件。近二、三年来,一些检察院存在着法纪、经济检察部门共同、交叉办案的情况,不便于统一掌握了解情况和汇集研究执行政策法律中遇到的问题。为了明确职责,便于掌握情况,我们研究并经高检院领导同意,对地方检察院自侦案件的分工提出以下意见: (一)法纪检察单位办理原来规定的13种案件,并将原由经济检察单位办理的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两种案件划归法纪检察单位办理。另外,根据中央公、检、法1983年联合发出的《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今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重婚案件,亦由法纪检察单位办理。 (二)经济检察单位办理原规定贪污,行贿受贿,偷税抗税,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假冒商标等案件。 (三)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凡设有林业检察处、科的,由林业检察处、科办理;没有专设林业检察处、科的,仍由经济检察单位办理。 (四)法纪、经济检察未合并的单位,都按上述规定办理;现已联合办公或合并了的单位,也应按上述分工,指定专人负责,分别办理案件。 此分工自198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