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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

时间:2006/5/2|

阅读量:2413|

来源:朱运德律师

文本标签:
【发布日期】19870803
【实施日期】19870803
【时效性】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
  (1987年8月3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6月11日(87)浙法民他字19号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加拿大籍华人姜伟明与中国公民陈科离婚一案有关子女归谁抚养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对该案审理中涉及的外籍华人离婚后子女抚养的问题,应适用我国法律,按照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精神,从切实保护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处理时,对有识别能力的子女,要事先征求并尊重其本人愿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见。鉴于姜伟明、陈科之子陈宇(现年十二岁)过去主要由其母姜伟明抚养,本人又坚决表示不愿随父陈科生活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即根据有关政策法律规定,陈宇以仍由其母姜伟明抚养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