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鹊桥不再——跨国离婚审理难

时间:2006/10/13|

阅读量:2221|

来源: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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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妇女报


    据统计,涉外婚姻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而离婚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与单纯的国内离婚相比,涉外离婚的审理,往往涉及更复杂的程序,并花费更多的时间。

    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无论是新娘还是新郎,都充满了美好的憧憬,特别是令人羡慕的涉外婚姻,更使人联想到东西方风土人情和理念上的融合。但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获得的消息,涉外婚姻这条路走得并不轻松。尽管,近年来人们对跨国恋情较之改革开放初期,态度上更为理性,但涉外离婚率仍在迅速上升。

    据该法院的统计,仅今年1月至8月间所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就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6.7%。在已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涉外离婚案件占到了17%。

    这些涉外离婚案件多数因身处国外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法院只能选择缺席判决离婚。

    这些案件主要涉及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地区的英国、法国,还有东南亚国家(主要是日本),以及带有涉外因素的地区,如中国台湾、香港、澳门。


涉外离婚面面观

    静安区法院民一庭涉外案件合议庭审判长谭永玮,是一位多年从事审理涉外案件的资深法官。

    他介绍说,近几年来,法院审理的涉外离婚案件数量一直呈增长势头。不过,一些当事人已从原先盲目地将涉外婚姻作为出国“跳板”的心态,逐渐回归到理性中来。如近日刚被判决离婚的尹小姐在离婚起诉状中说,2004年12月结婚以后,日本籍丈夫饭圭贤一开始还与她有电话联系,但过了3个月后就没有他的消息。双方毫无感情而言,经济上相互独立,与其苦苦等候,尹小姐认为倒不如还自己一个“自由身”。

    谈及涉外离婚案件的原因时,谭永玮法官分析,第一,夫妻双方长期分居,一方在国内,另一方在国外,多年不通音讯,有的当事人长达七八年没有国外一方的消息,无奈只能选择到法院起诉离婚。

    相对尹小姐,家住上海市的孙先生则更加不幸,他与日本籍凉子小姐相识于15年前,经过长达8年的恋爱,两人在上海登记结婚成为夫妻。婚后两人仅仅生活了10天,凉子就回了日本。一年之后突然与他失去了联系。孙先生曾托日本的朋友,多方寻找凉子的下落,始终未得一丝音讯。他在起诉书中说,与凉子中断联系已有6年之久,只能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

    第二,国内一方把婚姻作为出国的筹码,结婚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出国。结果出国签证被屡屡拒签,眼看出国无望,抱着不在一棵树上“吊死”的想法,而起诉离婚再另觅伴侣。

    因上述两种原因导致的涉外离婚案件,约占全部涉外离婚案件的40%至50%左右。

    第三,国内一方当事人办了签证,顺利出国,得以与国外另一方共同生活,但因东西方文化、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的不同,导致双方感情不合,向法院起诉离婚。这类案件占全部涉外离婚案件的5%至10%左右。

    一位当事人带着嘲讽的口气对法官说,“叫你天天顿顿吃面包,你能受得了吗?咖啡、黄油加面包,哪有大米饭来得香?”一位嫁到中东地区的新娘说,“天天以肉类作主食,时间一长闻闻就恶心,还怎样生活呢?”

    第四,国内一方或双方出国若干年后,仍持有我国护照,双方也有了子女,由于夫妻感情确实不合,无法共处在一片屋檐下生活,自行协商好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后,来法院办理离婚手续。此类案件只要法院确认解除婚姻关系,而无需法院予以执行。这类案件约占到10%左右。

    第五,夫妻双方在国内结婚后,一方去往国外,另一方却在国内留守。出国的一方见异思迁起诉离婚。这类案件占到涉外离婚案件的10%左右。


跨国离婚案审理难

    涉外离婚也称为跨国离婚,其中不仅包括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台港澳居民的离婚,还包括一方或双方居住在外国的中国人之间的离婚。审理涉外离婚案件较之审理普通离婚案件程序复杂,审理难度大。

    由于婚姻的男女双方,分别处在两个国家,无论哪一方起诉离婚,对法院而言就意味着审限延长,一份法律文件送达少则3个月,多则半年或一年。由于有些法律文件需要法院通过外交途径送达,由基层法院通过市高级人民法院再经过外交部,转到当事人所在国的大使馆,或者由所在国的大使馆转交,所以说审理涉外离婚案件拖上个一年半载,都属于正常。

    在送达中,一些法律文件千辛万苦被送到了所在国,可只要外文拼写中稍有差错,送达的法律文件则全部被退回。另外,因国外人口流动迁徙较频繁,有时地址是对的,但由于被告人早就不再居住原址而无法送达的情况也是常有的。

    如居住在西班牙的陈女士与丈夫均未加入当地国籍,陈女士只得向国内法院起诉离婚。因双方关系不睦,尽管都住在西班牙,却十余年互不往来。法院收到相关诉状后,向其丈夫夏某送达,可根本无法找到夏某的行踪。就是这起离婚案件,从陈女士起诉,到法院判决离婚,时间长达两年八个月,最后才使陈女士摆脱了婚姻的“枷锁”。

    尽管我国与有些国家政府之间,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但在实际送达中还需要当事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对此,有些当事人不能理解,也不愿接受,说,另一方在国外“潇洒”,婚都要离了,还出什么费用?所以,将离婚诉状朝法院一递,任你法院怎么判。这也给法院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和不便。

    涉外离婚的一方若是外籍人士,法院规定国内一方起诉离婚时,程序上还需要将相关法律文件,翻译成所在国的文字再送达,而且必须在指定的专门翻译公司翻译,并由翻译公司盖章确认。一般每套翻译文件价格在2000元至3000元。高昂的费用也使一些离婚诉讼当事人难以承受。

    就算上述步骤都完成了,法院开庭时,一些国外一方当事人所委托的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是否离婚的意愿能够表述,但对夫妻婚姻演变的整个过程却无法交代清楚,以致法院不得不休庭,等待代理人补充材料,审理不得不被延后。


注意执行的可行性

    在涉外离婚的审理中,法院往往注意判决的可执行性,并为后续执行留有余地。

    如国内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国外一方不到场时,法院仅对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作出判决,而对双方的财产,特别是国外一方在国外的财产,往往不作判决。

    因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国内一方的财产,可通过专门手段作调查,却不能对国外的财产作调查。这样将双方有可能产生争议的财产,搁置起来留有“尾巴”,若干年后,如果法院能够查证到国外一方的财产情况,法院仍能再作处理。

    比如,朱女士在向法院提交的离婚起诉状中称,丈夫在婚后的第7年自费到了德国打工,开始还顾及家庭孩子,托人捎些钱回来,但时间一长就不关心妻子和儿女了。现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丈夫每月承担女儿抚养费600元。最终,法院判决朱女士与丈夫离婚,并判决丈夫应承担女儿抚养费,但对朱女士与丈夫的财产分割或归属则不作处理。

    法院在审理涉外离婚案件中,通常会对子女抚养费等予以特别关注。只有妥善安排好国内一方的基本生活及子女抚养费用的,法院才会准予离婚。

    据谭永玮法官介绍,由于他们涉外合议庭在具体审理案件中,采用多条腿走路的方式,在审理中往往兼顾执行给付事宜,灵活机动地保护相对弱者的一方。比如,能够当庭付清的财产标的,就当场趁热打铁予以解决,不留日后执行隐患;若当庭无法一次给付的,往往要求给付一方的当事人在签收法律文书前,及时结清再签收法律文书;有时根据庭审的进度,甚至可以休庭,法官跟随当事人上门清点财产作分割,或者休庭让一方当事人去银行提取现款,在法庭上双方作交割,由法官主持记名笔录备案。

    除了子女抚养费用外,还会对双方如何探望子女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以减少执行障碍。因为涉外案件的执行,除了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被法官堵在家中,往往是以中止执行结案,待有条件后再恢复执行。


涉外婚姻高风险可预防

    由于涉外婚姻的双方地处两个国度,存在被骗婚的风险。对此,法官提醒,涉外婚姻当事人如选择在国内结婚,须亲自到国内的婚姻机关申请登记,提交由所在国有关机构出具的没有配偶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必须有国外外交部门和中国驻该国的使馆的认证盖章。

    其次,通过婚前财产调查,也可进一步了解跨国婚姻对象在国外的实际生活状况。如果个人没有足够的能力和精力操作这些事务,也可以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