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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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律师
说明: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申请书,是指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或根据仲裁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根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书,在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书面请求。执行申请书必须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提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均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则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格式: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一案,业经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 年 月 日作出( )字号民事判决(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份。
被申请人执行财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