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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

时间:2006/11/3|

阅读量:1951|

来源:朱运德律师

文本标签:


    说明: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2款规定:对于先予执行的申请人,人民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不论是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讼财产保全,其担保一般依我国《担保法》规定采取三种形式,即保证、抵押、质押。保证,因其便捷是最常采用的方法。担保人的责任是监督和保证被担保人履行义务。担保人承担履行义务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财产保全担保书是担保人具的承担法律责任的文书。

    格式: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

    被担保人:

    担保人就被担保人一案,对被担保人所提财产保体申请提供担保。

    担保财产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担保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