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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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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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25日上午8时许,张三来到海淀图书城南口“麦当劳”用早餐。排队时由于人多,张三被后面的人拥挤,踩了李四的脚,李四口出污言秽语,肆意辱骂张三。双方争执中,张三的一句“你们民工就是这么没教养”激怒了李四,李四当场撕扯张三的衣服至内衣破裂,并骂出一些不堪入耳的话,后在“麦当劳”员工王五和围观群众赵六的劝阻下,双方才罢休。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张三、男、1976年1月10日生、汉族、北京市人、╳╳大学教授、家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街第1234号 被告人:李四、男,23岁,无业 案由和诉讼请求: 1999年12月25日,自诉人在海淀图书市场“麦当劳”用早餐时遭到被告人无故侮辱,特此提请人民法院依法伸张正义,判决被告人: 1、赔偿自诉人精神损失费500元人民币; 2、在《北京晚报》上向自诉人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1999年12月25日上午8时左右,自诉人来到海淀图书城南侧的“麦当劳”用早餐,在排队等候过程中,……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关于侮辱罪的规定,……。 证据和证人: 1、王五,“麦当劳”当值公司员工; 2、赵六,海淀图书城“博雅”书店职工。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张 三 代书人:李╳╳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