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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辩状

时间:2006/11/3|

阅读量:1699|

来源: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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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规性文件。”答辩状是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在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提出的起诉(或上诉)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作出的书面答复。在行政诉讼中,需要答辩的情况也有两种:一是在第一审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针对原告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及其事实、理由进行答复、辩解和反驳;一是在第二审中,被上诉人就上诉人上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答复和辩驳。

    格式:

    行政答辩状

    答辩机关(单位)名称:

    住所地:

    电话号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号码:

    因一案,现答辩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机关(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签章)

    年月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