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继承法》明确规定了可供继承的遗产范围: ①公民的收入; ②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③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⑤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⑥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除此外,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可依《继承法》继承。 法律规定的上述遗产范围,我们大致可以把它分为四类: 一、公民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它主要包括: ①公民个人所有的房屋等不动产; ②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③公民的林木、牲畜、家禽; ④公民的合法收入; ⑤公民的储蓄存款、生活用品; ⑥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二、公民享有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它主要包括: ①公民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②公民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③公民的商标权中的财产权力; ④公民的发明权、发现及其他科技成果权中的财产权利。 三、公民享有的债权和负担的债务,它主要包括: ①合同之债中能够作为遗产转移的债权、债务。例:甲死亡前欠乙的3万元和甲死亡前借给丙的2万元就是可继承的债权2万元和债务3万元; ②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例甲打伤乙所应付的三千元赔偿,因甲的死亡该笔赔偿金即作为消极遗产由甲的继承人继承; ③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债权、债务; ④因无管理之债中的债权、债务。 四、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它主要包括: ①公民的有价证券中设定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 ②公民从事承包经营活动应取得的个人收益; ③复员、转业军人持有的资助金、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 ④因工伤残的抚恤费和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费。 《继承法》规定了下列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①遗产不应包括死者与他人共有财产中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部分。对于共有财产,应该是先析产,后继承,即分清哪些是死者的遗产,然后对遗产进行继承。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把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当作死者的个人遗产处理,这样就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为此《婚姻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②遗产不应包括被继承人生前已赠给他人的财产,以及租借他人的财产。死者生前已赠与他人的财产,其所有权自赠与之时起,就已经转移给了他人,被继承人随即丧失了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因此,不能再把这部分财产作为死者的遗产。被继承人生前租、借他人的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或出借人,死者生前只有使用权,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应当交还给出租人或出借人,而不应当由继承人继承。 ③遗产不应当包括被继承人生前只享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财产。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所有权不发生继承问题。 目前,农民的宅基地、耕种的自留地、自留山等,农民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也不得作为遗产处理。 ④遗产不应包括被继承人的某些不可转让的人身性质的财产权,例如公民享有的受抚养。赡养的权利,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以及与工作或一定职务相联系的经济待遇。 ⑤遗产不包括被继承人死亡后,有关单位发给其家属的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等。抚恤金、生活补助费是国家或有关机关对死者家属所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这种抚恤并不属于死者本人的财产,而是属于死者家属的,所以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⑥遗产不包括被继承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因为人身保险合同,一般都在签订时已经明确指定了受益人。被继承人死亡,其保险金就属于指定的受益人所有,不能作为遗产,也不能用来偿还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