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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赠予财产 离婚难以返还

时间:2006/11/11|

阅读量:3074|

来源:朱运德律师

文本标签:
作者:李晓霞 董梦霞  

近日,怀柔法院审理终结一起财产权属纠纷案,驳回了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与王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在相处了一段时间后,二人决定结婚。但王女士提出自己有老母亲和孩子需要照顾,如嫁到李先生家,母亲、孩子无法照顾。李先生于是答应给王女士1.4万元钱,其中7000元归王女士的母亲使用,另7000元归王女士使用。2005年4月29日,二人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登记前,李先生如约将1.4万元给了王女士。二人在办了结婚手续后,在这年的“五一”办了结婚仪式。婚后不久,王女士便以照顾孩子为名回到母亲家。6月20日,李先生提出与王女士离婚。后二人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鉴于双方在离婚时对这1.4万元的归属没有明确约定,近日,李先生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王女士归还。

  李先生认为,这1.4万元是自己给王女士的彩礼,虽然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二人一直没有共同生活,因此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王女士应该归还这笔钱。王女士却认为,这些钱是李先生在婚前赠与自己的,不是彩礼,虽然二人已经离婚,但这笔钱自己没有义务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所谓彩礼,一般是指男女订婚或结婚时,由男方给付女方或女方家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实物,作为婚约或婚姻成立的程序和标志。原告李先生给付被告王女士1.4万元钱的目的并非是为了订婚或结婚,不是依风俗习惯而给付的彩礼,而是婚前赠与。因此,对于李先生要求王女士归还1.4万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编辑:刘艺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