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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奶”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法律的维护

时间:2006/11/26|

阅读量:2813|

来源:朱运德律师

文本标签:
                            作者:杜心付
        在很多人的眼中,“二奶”是破坏他人的家庭的坏女人,所以,人们往往对所谓的“二奶”恨之入骨。人们从感情上不愿意接受这些人,连她们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接受,好象她们的权利也因为“二奶”的身份而具有瑕疵,应当受到歧视。
  笔者则认为,对于“二奶”的合法权益,绝不能因为其“二奶”的身份而不予保护,因为她们首先是公民,然后,才被人包养,成为“二奶”。作为公民,她们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与其他公民同样的保护。即便是作为“二奶”,她们也不仅仅是破坏他人家庭的“第三者”,在很多情况下,她们也是弱者,也是受害者。对于她们的合法权益,法律也应该予以保护。因为,法律是理性的。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侵犯“二奶”合法权益的事件。侵权者有合法的妻子,有妻子的亲属,也有“二奶”自认为是自己的并深爱着的那个男人。甚至还有个别人民法院也对“二奶”的合法权益救济请求漠然拒绝。
  还是举个案例吧。被告蒋伦芳与丈夫黄永彬于1963年结婚。1996年,黄永彬认识了原告张学英,并与张同居。2001年4月22日,黄患肝癌去世,在办丧事时,张当众拿出黄生前的遗嘱,称她与黄是朋友,黄对其财产作出了明确的处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蒋继承,另一部分总值约6万元的遗产遗赠给她,此遗嘱经公证机关于4月20日公证。遗嘱生效后,蒋却控制全部遗产。张认为,蒋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按《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蒋给付遗产。
  这是一个多么简单的案子啊!合法有效的遗赠得不到执行,法院当然应该支持。一审法院竟然因为原告是“二奶”而驳回起诉。二审法院竟然放着具体的《继承法》不去适用,而去引用《民法通则》中一个宣言性条款,作出维持一审的判决。连有些法院也歧视“二奶”的权利,不能不说是我国法治的不成熟。
  这儿又是一个案例。2月19日,28岁的“二奶”于某愤然到重庆市妇联状告包她的50多岁的陈某:陈某包了她,两人生了个孩子。谁知,陈某趁她在外地时,又包了“三奶”。陈某与她分居,不再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还经常威胁恐吓她。她没有工作,儿子怎么抚养?生下的孩子要是陈某翻脸不认,自己又该怎么办?
  其实,这事也好办。作为前“二奶”,人家既然不愿意包你了,当然不需要再给你支付生活费,不要再死缠着人家不放。告什么告,丢人现眼!还有了孩子?孩子的抚养费他爹得支付。他竟然不认孩子?做dna亲子鉴定嘛!还经常威胁恐吓你?这倒可以到妇联说说,你还可以到他单位去反映情况,甚至去法院告他去,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如果这些都不行的话,那我也没法了,谁让你生在这个法治尚不成熟的时代呢?对了,赶快投入到普法工作中去,以后肯定会有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