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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奶的合法权益理应受法律保护

时间:2006/11/26|

阅读量:2908|

来源: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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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7月,北京律师郑百春创办“二奶维权网”。对此,大部分人认为二奶触犯了人们的道德底线,根本不值得同情,不能为二奶维权。更有人认为,郑百春开办二奶维权网有“自我炒作”嫌疑。据记者调查,90%的兰州市民对郑百春的这一做法表示反感,认为有关部门应该将此网站关闭,以免助长社会不良风气。(2006年10月15日西部商报) 
  近年来“二奶”现象由南向北、由东向西迅速蔓延,已发展成一种引人瞩目的社会现象,这已成为不争的事实,由此引起的关于财产继承权等方面的民事纠纷案件也在不断增加。就像法律不允许卖淫嫖娼而实际上卖淫嫖娼现象仍到处存在一样,既然我们禁止不了“二奶”现象的存在,还不如面对现实,研究解决由此产生的各种问题的办法。因此笔者认为,创办“二奶维权网”为二奶维权,不仅很有必要,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体现了社会的宽容和进步。 
  其一,从人道的角度来看,不管二奶的角色是如何的不光彩,是如何的受人唾弃,她们的社会地位是如何低,但她们也是一个大写的人,她们也需要人们的关心,需要法律的保护。尤其是,当“二奶”现象一旦曝光,她们往往处于孤立无助的地位,不仅名誉上一败涂地,经济上也可能马上陷入绝境,作为一个讲究人道的社会,我们不能眼看着她们因为被冠以“二奶”这个称呼后就连作为一个公民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都丧失了。 
  其二,从道德与法律的理性认知上看,不管人们在道德方面如何谴责,舆论是如何的一边倒,但冷静地分析问题,道德是一回事,法律又是一回事,道德和法律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是不能混淆的,不能说“二奶”犯了一个错误,就剥夺她应有的权利。如果她取得财产的手段是正当的,如赠与,就应当根据继承法让她继承一定的财产,如果以社会公德的名义随意剥夺一个人合法的财产权,实际上是不理性的。 
  其三,许多“二奶”的初衷并不是想“不劳而获”,实际上她们也有自己的无奈和苦衷,或许是为爱情的冲动,或许是为生活的艰辛。充当“二奶”虽然是一个不光彩的角色,在人们的眼里,是破坏别人家庭的第三者,但在“包”和被“包”的问题上,男人往往处于主动,女人往往处于被动的角色。“二奶”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往往是“受害者”。一味谴责处于弱势地位的女人是不公平的。 (彭北异)
                                              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