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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婚罪和离婚时财产分割

时间:2006/12/1|

阅读量:2894|

来源: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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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当事人是47岁左右的一对夫妻,男方于3年前认识一个离婚的女性第三者,后男方在外与女性第三者同居一年,妻子知道后为了儿子和婚姻忍气吞声,随后男方带女性第三者回自己家,丈夫和女性第三者在里屋,妻子自己在外屋和儿子,同居一套单元的局面又生活了2年。后来,亲戚和邻居都谴责丈夫,现在,丈夫在外买房和女性第三者出去住,提出离婚。

  1.妻子问:能否告其丈夫和女性第三者重婚罪?

  2.夫妻共同购买的原住房,登记的是其儿子的名字(儿子现在23周岁,愿意和母亲一起生活),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算不算夫妻共同的财产进行分割,如果进行分割能不能归妻子或是儿子(妻子担心离婚后儿子没有房子住,儿子还没有结婚)?

  3.妻子前不久继承了过世父亲的4万元财产(无财产继承的相关证书等资料),现以妻子妹妹的名字存在银行,由妹妹保管,问财产进行分割时这部分钱是否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使这4万元成为妻子个人财产,不参加分割? child_smile 

  答:

  对你的问题我的回答是:

  1.妻子不能起诉她丈夫构成重婚罪。在我国刑法上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重婚必须是一方在已婚的情况下与另一方缔结了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其“重婚”的概念比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小。除非其丈夫已经与“第三者”领取了结婚证建立了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否则不能算作重婚,而只是与第三者“非法同居”。

  2.至于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如果房产证上写明房屋所有人是其儿子则可以认为夫妻二人购买房屋赠与其子,该房屋在法律上应属于其子所有,不会被纳入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3.由于妻子在继承父亲遗产时候夫妻关系尚存,而且依照你的描述似乎其父没有立下遗嘱写明该财产只有其女继承,故而应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应该指出的一点是,在这个案件中丈夫是有过错的,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妻子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以争取取得较多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好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规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事实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赵启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