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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居留权案影响基本法解释及香港移民政策

时间:2006/12/2|

阅读量:2677|

来源: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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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响深远的诉讼
  5年前,庄丰源父母被遣返回内地的消息引发香港媒体关注,因为自1997年开始至2001年1月31日的43个月期间,类似庄丰源的案例有1991个,这些孩子的命运如何,实则是牵动数千家庭的心。在香港一些法律人士、社工的帮助下,这个3岁多的男孩庄丰源由他的祖父庄曜诚作为监护人决定要打一场官司,对香港入境处处长提起诉讼。
  从2000年开始,庄丰源的名字便不断在报章上出现,现在回忆起那时的状况,从事电影工作的陈小姐说,“那时,茶餐厅啊、巴士里啊,都听人说起他啊,有人还说要把这个拍成电影呢”,庄丰源究竟应不应该有香港居民身份,也成了香港市民打口水战的一个靶子。
  作为内地妇女在香港生子能否拥有居港权的第一案,尽管这个小男孩被保护得很好,但“庄丰源”这个名字已经成为一个符号,对这一案件的裁决,不仅是关乎着数千个家庭,也影响着香港的移民政策,更包含着人权、平等的深远内涵。在此后,香港对于《基本法》的介绍,都必须要提及这一诉讼,也被列为香港回归后涉及解释基本法的重要诉讼。
  《基本法》条文争议
  被卷入口水战中的这一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庄丰源所依的《基本法》明确规定,一共有六个类别的人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其中第一个类别便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但是,香港入境处根据香港《入境条例》规定认为,庄丰源的父母在1997年9月即他出生时或其后任何时间,都没有在香港定居或享有香港居留权。
  庄丰源案,原审法官判他胜诉,上诉法庭维持原审法官的命令,驳回入境处处长的上诉,入境处处长遂向香港终审法院提出上诉,也败诉。
  有关庄丰源案的进展之所以受到媒体以及香港民众的关注,一个背景是香港居港权的问题普遍受到关注,香港有数万人的子女都在排着队等待获得居港权,其中有的采取诉讼的途径,而终审法院对于居港权如何判决,自然引起他们的关注。另一方面,香港的法律界人士关心,对于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这一条文,究竟应该如何解释。
  香港民众口水战
  当时庄丰源案时常登上报章头条,香港的媒体呈现几种非常矛盾的言论,在多元化的香港社会里,几乎每一个环节都充斥了不同立场的争议。
  一种基于法律和人权,认为在香港生下的孩子,应该给予居留权。香港政府方面的考量,主要是担心这会刺激大量的内地妇女来香港,因为那时香港还没有对内地开放自由行,而且回归之后最初几年,受金融危机影响,香港的经济状况并不景气。
  还有一个原因是,彼时自由行未放开,大部分去香港的都是广东一带持双程证的人,在香港人眼里,这些内地“穷亲戚”在香港诞下的BB就是来抢香港民众福利的,他们难免有一种抵触心理。
  该案引起的最大的风波还在于,审理过程中,香港政府方面曾经透露,对于《基本法》条文的争议,如果不明确的话,应该提请全国人大释法,解释这一条文。对于该条文究竟是否应该由全国人大释法,香港各界也有很多争议。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钱其琛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相信香港能够自己办好庄丰源案。
  终审法院裁定拥有居港权
  2001年7月20日,香港终审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决,裁定庄丰源拥有居港权,也就是拥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香港政府也表示,服从这一判决。
  无论民间是否还存有争议,这一判决立即决定了庄丰源们的命运。庄丰源也很快办理了自己的永久香港居民身份,这样,他就能回到内地,看自己的妈妈了。
  此后,这也就给内地妇女来香港分娩打开了一条路。2001年,该案判决时,法官曾经表示,入境处处长被判败诉不会导致大量人士立即从内地拥来香港,也不会导致香港承担任何重大风险。
  但该案判决的时候,香港还未对内地开放自由行。2002年,香港对内地部分省市开放个人自由行后,直到2004年,这一由庄丰源案引起的争议话题再度为港人所关注。而今天的争议所面对的环境跟那时有相当的不同,有香港评论人士对此描绘得甚为形象:“穷亲戚富了起来,现在的内地孕妇不会偷渡而来,不会鬼鬼祟祟溜进公立医院接受免费接生,而是堂堂正正申请个人游,预订私立医院床位,预约金牌产科圣手,算准了产期,一来即生,一生即走,挥一挥衣袖,带走几件名牌”。
  链接
  香港居留权政策变迁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是从1987年开始引入移民政策的。
  在港英殖民时期,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港英政府对于华裔人没有出入境管制,可以自由出入香港和内地。后来香港爆发了三次大规模的移民潮。20世纪70年代,面对大规模移民,港英政府还一度采用抵垒政策,如果非法入境者能够进入市区,就接纳为合法的移民,但若在边境,就将遣送。
  这一政策在20世纪80年代停止。1987年,“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概念被引入移民政策。拥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除了拥有香港基本的政治权利,还可以拥有一些其他的权益,比如申请福利、房屋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