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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廉租住房政策

时间:2006/12/2|

阅读量:2497|

来源: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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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廉租住房保障措施采取何种方式?
答:我市廉租住房采取货币配租和实物配租的方式。
货币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规定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2、我市本次享受廉租住房货币配租的对象是哪些人?
答:户籍人口中无任何房产的低保家庭,自愿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都可享受本次廉租住房货币配租。
3、如何进行申请家庭的资格认定?
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为合格的廉租住房申请对象:
1.市民政局核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
2.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3.无房户即家庭成员名下不拥有任何形式的房产(无自有私房、安居房和商品房)。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区住宅(建设)局、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分别负责审查申请家庭的收入及优抚情况、是否拥有自有私房、安居房和商品房情况并出具审核意见。
4、申请家庭到哪里申请廉租住房?
答:申请家庭到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领取并填写《深圳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后,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社区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
5、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要向街道办提交哪些材料?
答:1. 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2. 家庭户口簿; 3. 深圳市民政局核发的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4.《深圳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
6、已享受实物配租的特困家庭,能否再申请货币租金补贴?
答: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先退出原居住的廉租住房,再按程序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7、如果特困户目前住在外地,是否可以由其他人代替申请人申请并领取租金补贴?
答:不能。因为申请廉租房补贴的条件之一就是: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实际在本市居住。
8、对申请家庭的公示如何进行?
答:经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区住宅(建设)局和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初审合格的家庭,由区住宅(建设)局填写《深圳市廉租住房公示》并盖章,然后交给街道办事处盖章后,由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或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区住宅(建设)局提出申诉。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区住宅(建设)局、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相关的复审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
9、货币配租补贴如何领取?
答:申请合格的家庭在接到《深圳市廉租住房配租通知单》后,申请人及其年满18岁以上的家庭其他成员凭《深圳市廉租住房配租通知单》和个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的区住宅(建设)局签订《深圳市廉租住房货币配租协议》。区住宅(建设)局按月在指定银行将申请家庭的货币配租补贴存入申请家庭在《协议》中提供的银行账号。
10、租金标准如何确定?
答:廉租住房货币配租的租金补贴标准为上一年度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考虑家庭的承受能力确定。目前按照廉租家庭户籍所在行政区上一年度的市场指导租金平均水平的80%确定。
11、廉租住房每人每月领取货币补贴金额如何计算?
答:符合配租资格的家庭每人每月住房面积按15平方米计算,乘以租金标准,为月补贴金额。
12、廉租住房资金如何划拨?
答:区住宅(建设)局须根据上年廉租住房申请及审核情况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资金预算,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预算将所需资金划拨至区廉租住房资金专户。
13、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如何进行资格年审?
答: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须在每年规定时间向申请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向街道办事处领取并填写《深圳市廉租住房年审登记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情况。房产管理部门及民政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14、何种情况下取消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保障资格?
答: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并报市国土房产局备案后执行,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1.虚报、隐瞒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的;
2.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3.因家庭常住户籍人数减少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将承租的政策性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6.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