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
离婚技巧
离婚技巧
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子女抚养
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
婚姻调查
婚姻调查
同居纠纷
同居纠纷
再婚家庭
再婚家庭
婚姻文书
婚姻文书
家庭权利
家庭权利
调解快讯
调解快讯
离婚成本
离婚成本
离婚调解
离婚调解
心理咨询
心理咨询
港澳台婚
港澳台婚
离婚赔偿
离婚赔偿
继承赠予
继承赠予
调解团队
调解团队
律师见证
律师见证
移民律师
移民律师
媒体关注
媒体关注
文学长廊
文学长廊
分手调解
分手调解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

深圳市物业管理政策

时间:2006/12/2|

阅读量:2628|

来源:朱运德律师

文本标签:

第一部分 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运作

一、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答:当物业管理区域的入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自第一个业主入伙之日起满两年时,应当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其步骤是:
   1、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从szfdc.gov.cn网下载“关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告知书”,填写好后交到辖区的区建设(住宅)局和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2、由区一级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工作站或居民委员会成立筹备组,由筹备组按照《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哪些人员组成?
   答:社区工作站(居委会)1名、建设单位1名、业主代表三名。筹备组的组长由社区工作(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推荐产生。
三、业主委员会由多少名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如何推荐?
   答: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七人的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筹备组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十名以上业主联名也可以推荐一名候选人。筹备组应该审查候选人的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四、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权数如何计算?
   答: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权数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特区内各类物业按每十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十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五平方米以下且有房地产权证的非住宅类物业,每证为一个投票权。
   宝安、龙岗两区以每一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五、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有几种?
   答: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形式有两种,即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因集体讨论形式组织难度很大,目前我市大部份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六、业主投票可以采用哪些方法?
   答: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投票。书面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投票权数;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投票权。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权。
七、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如何召开?
   答:业主大会会议除首次会议以外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
   经法定数额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法定数额”在特区内指经持有物业全体业主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宝安、龙岗两区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
   如果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和业主的提议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则由区主管部门书面责令限期召开;如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组织,则由物业区域的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
八、为什么欠交物业管理费用的业主不能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答:因为交给物业管理各种费用是业主应尽的义务。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之一是“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因此,欠交物业管理各种费用的业主不能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九、 业主委员会会议如何召开?
   答: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十、 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多久?主任和副主任的任职有什么限制?
   答: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为3年。主任和副主任原则上由具有深圳市户籍的委员担任。
十一、业主委员会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增补委员?
   答: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超过40%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增补。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增补工作的,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逾期仍不组织的,由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组织增补工作。
十二、在什么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答:1、不再是本物业区域业主的;
   2、因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义务的;
   3、连续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4、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6、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7、兼任所在地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
   其中3至7项须报下次业主大会备案,其他情况自动终止。

第二部分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及年审报表

一、物业管理企业申请资质,适用什么规定?
   答:依据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
二、企业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答: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分几个等级?
   答:分一、二、三级。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四、物业管理企业各资质等级的核准部门是谁?
   答:一级资质:建设部
   二级资质:广东省建设厅
   三级资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五、物业管理企业各资质等级的条件有哪些?
答: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四)三级暂定: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六、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管理项目时在管理面积上有什么限制性规定?
   答:
   (一)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七、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七)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清册;
   (八)物业管理企业诚信档案。
八、物业管理企业申请资质的办理时间是多长?
   答:30个工作日(含公示期)
九、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审批机关不予核准的条件是什么?
   答: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十、资质证书遗失后,如何补办?
   答: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十一、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如何办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相关手续?
   答: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十二、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的,如何办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变更手续?
   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十三、企业破产、歇业或其它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如何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答: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十四、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每年1-4月份年检。
十五、资质年检不合格怎么办?
   答: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其资质证书,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十六、业主在哪可查询到年检合格企业名单?
   答:在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网站(www.szfdc.gov.cn)。
十七、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
十八、对超越资质等级接管项目的,有什么处罚规定?
   答: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物业管理企业不参加年检的,有什么处罚规定?
   答:由资质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无以下的罚款。

第三部分 物业管理招、投标和优秀示范项目考评

一、 什么物业项目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单位?
   答: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住宅物业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多、高层混合住宅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以及住宅物业的前期物业管理,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单位。
二、 选聘物业管理单位的招标有哪几种方式?
   答:选聘物业管理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其中邀请招标必须邀请符合招标条件的三家以上物业管理单位参加;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的,必须经市主管部门批准。
三、 小区如何进行选聘物业管理单位的招投标活动?
   答: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或住宅前期物业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的,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签定物业管理合同。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前,应在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的监督指导下,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才可签订。
四、 如何办理选聘物业管理单位招投标活动备案?
   答:业主委员会组织选聘物业管理单位招投标活动的,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持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决议(须过半数委员签名)和原物业管理合同到区主管部门登记,区主管部门登记后再到市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在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的监督指导下,按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投标活动。
五、 如何确定评标小组中专家人数?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评标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例如评标小组确定为9人,则专家人数须6人以上(含6人)。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由招标人在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六、 获优项目如何进行复检?
   答:根据有关规定,获得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物业管理优秀、示范项目称号的,由市主管部门每三年复检一次,对管理水平严重下降、业主反复投诉、不再有示范作用的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摘牌。
七、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如何确定?
   答:住宅类物业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其它类型的物业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八、 物业管理服务费何时开始收取?
   答:根据《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业主自入住之日起即开设交纳物业服务费。“入住”是指入住人收到入住(入伙)通知书并办理完结相应手续。入住人收到入住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入住。
九、物业管理单位乱收费应向谁投诉?
   答:业主发现物业管理企业乱收费的,可向所在区物价部门或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投诉,由物价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十、物业管理单位应多长时间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开支帐目?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每3个月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维修资金的开支帐目。

第四部分 维修基金

一、专用基金的作用是什么?它和房屋维修基金、房屋本体维修资金有何区别?
   答: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大中修、更新、改造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用于房屋本体公(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项目。房屋本体公(共)用设施,包括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存车库等。
二、如果开发建设单位迟迟不缴交专用基金,有什么办法?
   答:对于2006年3月13日后竣工的房地产项目,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地产项目初始登记前,必须按照规定交清该项目应交纳的专用基金。如果不交清专用基金,则暂缓办理该项目初始登记手续,市主管部门还可以依法暂停该单位房地产开发资质。
   对于2006年3月13日前尚未交纳专用基金的房屋项目,市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全市的清缴工作。各区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交纳专用基金的开发建设单位责令限期交纳;开发建设单位逾期仍不交纳的,区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清缴专用基金本金和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区主管部门可提请市主管部门依法暂停该开发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文件中说首次支付费用超过维修基金70%的,需要续筹。请问如何续筹?续筹金额多少?由谁支付?
   答:专用基金的使用超过首次筹集金额的70%时,应当续筹基金,续筹专用基金的标准应不低于首次筹集的标准。
业主大会对专用基金续筹标准作出决定的,在不低于本规定限额的前提下,从其决定。主要是由业主大会来决定和组织续筹,续筹的资金,主要由全体业主来支付。
四、将房屋转让,原来存在的账户里专用基金的钱是否可以提取?
   答: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是专用于房屋维修的资金,实行的是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发生转让时,帐户里专用资金余额也随之转移给了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只有因拆迁、自然灾害等原因,房屋灭失的情况下,业主才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房地产权注销证明,到主管部门办理专用基金个人帐户注销手续,才可以提取帐户中的剩余款项。
五、专用基金归谁所有,是不是交给物业管理公司管理?
   答:专用基金属业主所有。关于它的管理问题,遵循的是“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管”的原则,不是交给物业公司管理的。
六、可以用专用基金抵交物业管理费吗?
   答: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主要是用于房屋维修的资金。它和物业管理费的性质有本质的不同,不能够用这个专用基金来抵交物业管理费。
七、什么是单一产权房屋?
   答:单一产权房屋指一宗地内登记权利人为一个权利人且房屋为非商品房的性质,房屋包含住宅、商住楼、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
八、如果一个小区的专用基金用完了,该如何处理?
   答:房屋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在政府主管部门的代收、代管下,使用超过首次筹集金额的70%时,政府主管部门就会通知业主大会组织续筹。
九、请问特区内外房屋专用基金缴交的标准为何不同?
   答:主要是所依据的法规不同,特区内依据的是《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该条例是1994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当时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按住宅区的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缴交公用设施专用基金。1999年6月30日,市人大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正,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住宅区除地价以外的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缴交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因此,特区内专用基金就有两个不同的缴纳标准。
  特区外:在1994年10月1日到1998年10月1日之间,依据的是《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按住宅区的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缴交公用设施专用基金。而1998年10月1日后,依据的是《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物业建设单位按物业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划拨维修基金。因此,宝安、龙岗两区凡1994年11月1日以后竣工交付的房屋项目,均按建设(物业)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缴交专用基金。
十、在设立公用设施专项维修基金之前,开发商已经支付的公用设施大修、改造费用,可否在维修基金中提前扣除?
  答:如果在房屋的保修期内,所支付的公共设施大修改造的费用,是不能扣除的。超过房屋的保修期后,所支付的公共设施的大修改造的费用,一定要经过全体业主召开专门的会议研究作出决定,经业主大会同意扣除的,要完善有关手续,凭这些手续,可以先向主管部门交清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前提下,到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扣除手续。
十一、专用基金缴交的标准是多少?
  答:专用基金交纳标准按深府〔2006〕40号文规定执行:
(一)特区内:对1994年11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间竣工交付的房屋项目,按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执行;1999年6月30日以后竣工交付的项目,按除地价以外的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执行。
(二)特区外:凡1994年11月1日以后竣工交付的房屋项目,均按建设(物业)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执行。
十二、如果楼盘分期开发,竣工日期正好跨期(1994年11月1日和1999年6月30日),请问如何界定需要缴纳的金额?土地成本如何分摊?
   答:按照深府(2006)40号文规定,特区内对1994年11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间竣工交付的房屋项目,按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执行;1999年6月30日以后竣工交付的项目,按除地价以外的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执行。特区外凡1994年11月1日以后竣工交付的房屋项目,均按建设(物业)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执行。
十三、一家房地产开发商,最初开发的房屋自用,(单一产权,做为固定资产入帐),后卖出一部分,请问,还需缴纳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吗?                   
   答:需要。
十四、物业管理用房能不能抵折应缴专用基金从而少交专用基金?
  答:按照《关于收缴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06)85号文)的规定,关于以商业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折抵应交专用基金的问题,待收取到位后,另行规定。
十五、确定工程总投资额度时,是以什么结算书为准?
   答:根据深府办2006年85号文,专用基金收取的计算基数以房屋项目的建设总投资为计算基数。在市人大常委会对该“建设总投资”以法规解释方式作出清晰界定前,收取专用基金时,暂以建安工程造价和地价为计算基数,(其中特区内1999年6月30日以后竣工交付的房屋项目专用基金收取的计算基数不含地价),建安工程造价的确定,以该房屋项目办理房地产登记时提交的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核的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书为依据,地价款以土地出让合同载明的价款额为准,待“建设总投资”概念及范围明晰后,再进行全面清算,多退少补。
十六、文件中提到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进行增值运作,请问增值运作的收益归谁所有?
   答:增值运作的收益除了增值运作必要的工作成本费用以外,都归业主所有。
十七、房屋项目竣工时间是怎么确定的?
   答:以建设主管部门下发的房屋项目竣工证或竣工备案日期为准。
十八、市、区两级有没无设立专用基金管理机构?如何联系?
   答:目前市区二级的管理机构大多都在筹备之中,龙岗区管理机构已经成立,在我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下面成立了一个临时机构负责专用基金的收取与管理,到市国土房产局办理缴交专用基金业务的,在福田区振兴路建艺大厦二楼市国土房产局办文窗口受理。
  各区建设(住宅)局办理缴交专用基金业务的在以下地点受理:
  罗湖区建设(住宅)局办文窗口(深圳市罗湖区委22楼)
  福田区建设局办文窗口(深圳市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办公大楼2707室)
  南山区建设局办文窗口(深圳市常兴路162号南山区售房中心)
  盐田区建设(住宅)局办文窗口(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行政中心)
  宝安区住宅局办文窗口(深圳市宝安区六区新安二路53号住宅局605室)
  龙岗区建设(住宅)局办文窗口(深圳市龙岗区龙福村1栋2楼)
  联系电话是: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联系电话:0755-83787838
  罗湖区建设(住宅)局   联系电话:0755-25666073
  福田区建设局       联系电话:0755-82918166
  南山区建设局       联系电话:0755-26542254
  盐田区建设(住宅)局   联系电话:0755-25228097
  宝安区住宅局        联系电话:0755-27752181
  龙岗区建设(住宅)局   联系电话:0755-28913343
十九、房子被拆迁了,个人的专用基金账户怎么办啊?
   答:按照《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在拆迁后,业主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件、房地产权证注销证明,到主管部门办理专用基金个人帐户注销手续,并提取其个人帐户中的剩余款项。
二十、我的房屋在保修期,现在要维修一下,请问维修的费用能不能从专用基金里扣?
  答:按照《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房屋保修期内发生的更新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该费用不能从专用基金里扣除。
二十一、申请使用专用基金需什么手续?
  答:按照《关于收缴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实施意见》第九条,在专用基金追缴期间,暂不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使用专用基金的申请。
二十二、专用基金怎么用,能用到哪里?
  答:专用基金只能用于物业共用部分公用设施及设备的大中修更新、改造项目,不得挪作它用。可以使用专用基金的具体范围由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二十三、居委会用房、医院、学校、邮局等公共配套用房是否需要缴纳维修基金?
  答:开发建设单位所开发的项目,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规定的配套用房,都要缴交公用设施专用基金。
二十四、业主大会如果没有成立的话能不能使用专用基金啊?
   答:根据《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房屋(物业)保修期满而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原则上不得使用专用基金。但是在确需使用的情况下,在取得全体业主的书面同意后,可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