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6/12/2|
阅读量:2544|
来源:朱运德律师
1、什么是“便利直通车”? | ||||||||||||
答:根据市政府公布的《关于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若干措施》的精神,结合我局国土与房产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我局为大企业提供的便利直通车服务。“直通车”项目来文统一由市局、分局业务受理窗口受理,不论市局、分局业务分工,各业务受理窗口均会即时收文,在政策的前提下,办文时限缩短50%,因特殊原因不能在限定时限内办结的,我局经办部门会主动与来文单位沟通,说明情况,并书面报告公文督办部门。 | ||||||||||||
2、哪些企业可以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 | ||||||||||||
答:市政府公布的《2004年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大企业名单》见窗口式办文指引(便民直通车服务) | ||||||||||||
3、哪些业务由市局受理? | ||||||||||||
答:市局受理受理以下业务: (1)分局、局直属单位请示市局业务办文; (2)代分局收转文; (3)上级机关批转、平级机关转来以及局领导批示由市局受理的业务办文; (4)各级法院送达的由市局应诉通知、传票及市复议办送达的行政复议件; (5)市人大、政协的议案、建议、提案; (6)对分局、管理所具体行政行为(含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 (7)“绿色通道”办文项目; (8)企业调整改组过程中土地(含地价转资本金)问题处理; (9)地价评估; (10)撤销房地产核准登记; (11)合作开发房地产; (12)采矿许可证及其变更、年审、延期、遗失补办; (13)调处理重大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土地权属争议、房地产权属测绘等纠纷; (14)业务信访件; (15)对土地、房地产、矿产资源严重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进行查处; (16)地图的编制和出版审批(初审); (17)市属测绘单位资格初审; (18)测绘队伍任务登记备案; (19)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等级备案; (20)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备案; (21)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年审; (22)核发《深圳市房地产评估人员执业证书》; (23)《深圳市房地产评估人员执业证书》年审; (24)核发《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书》; (25)《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书》年审; (26)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审; | ||||||||||||
4、哪些业务由分局受理? | ||||||||||||
答:以下业务由分局受理: (1)管理所、直属单位请示分局业务办文; (2)代市局、管理所收转文; (3)上级机关批转、平级机关转来以及分局领导批示由分局受理的业务办文; (4)各级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传票; (5)区人大、政协的议案、建议、提案; (6)“绿色通道”办文项目; (7)下列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①审批新申请协议用地方案 ②核准行政划拨用地补办出让的用地方案 ③临时用地方案以上项目含测算地价或租金、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环节;特区内建设项目由特区内市局受理;特区外除较大所所在地以外的项目由特区外分局受理。 (8)下列用地手续的变更: ①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 ②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签订征地、拆迁、收地补偿安置协议; (10)批准农村非农建设用地; (11)核准二级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12)核准成片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13)测绘查丈报告审查(含地界测量); (14)房地产权初始、转移、抵押、变更登记: ①核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②核准房地产权初始登记 ③核准二级市场房地产权转移登记 ④核准三级市场房地产权转移登记 ⑤核准房地产权抵押登记 ⑥核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 ⑦限制房地产权利登记 (15)房地产权登记的注销、补发: ①核准《房地产证》补发登记 ②注销房地产抵押登记 ③核准房地产预售 ④办理购房入户资格证明(特区外) ⑤合作开发房地产(特区外) ⑥非商品性房屋转让 (16)采矿许可证及其变更、年审、延期、遗失补办(特区外分局); (17)办理支付合同款项; (18)出具交清地价证明; (19)减免地价利息、滞纳金; (20)核准土地使用费减免; (21)核减土地开发费; (22)协调处理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土地权属争议、房地产权属测绘等纠纷; (23)业务信访件; (24)对土地房地产矿产资源严重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查处; | ||||||||||||
5、哪些业务由管理所受理? | ||||||||||||
答:以下业务由管理所受理: (1)上级机关批转、平级机关转来由管理所受理的业务办文; (2)街道人大、政协的议案、建议、提案; (3)代分局收转文; (4)土地使用费征收及减免(初审); (5)受理土地、房地产、矿产资源违法投诉或举报(立案); (6)业务信访件; (7)房屋查丈;较大所所在地管理所除受理上述业务外,还可经授权受理以下业务: (8)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测算地价(收取地价款) (9)临时用地申请(初审); (10)建设项目的征地、农地转用手续; (11)房地产权登记发证(初始登记和抵押登记除外)。 | ||||||||||||
6、标准办文事项需提交那些申请材料? | ||||||||||||
答:申请材料是指申请人申请办理某个办文事项需提交的有关文件及资料,除此以外,申请人还应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文件: (1)个人提供身份证明; (2)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 (3)事业单位或其它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5)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6)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7) 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或委托书需按规定经过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香港)法律服务公司认证转递。 | ||||||||||||
7、来文单位、个人该如何领取文件? | ||||||||||||
答:业务件办理结果由业务受理窗口统一对外发送(地政监察部门和其他部门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除外)。 来文单位前来领取文件时,须同时出具下列原件,证件齐全方可给予取文: (1)《收文材料接收凭证》、《受理通知书》或《收文回执》;对于收文回执遗失的,要求来文单位出具证明,说明遗失的原因及经过。 (2)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若报文时提供的证明书、委托书在取文当日仍未过期的可免;当事人为个人的可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未经委托或委托书超过授权范围或限期的,不予取文。对于非被委托人要求取文的,须要求申请人重新出具委托书委托该人前来领取文件;对于委托书超期的,要求当事人重新授权。 | ||||||||||||
8、如何进行业务查询? | ||||||||||||
答: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业务查询: (1)日常咨询 日常咨询可直接到市局、分局业务受理窗口和管理所。 (2)电话咨询 通过我局设立的语音查询系统可直接查询我局的常规业务和办文信息。 (3)网上咨询 通过访问我局互联网站(www.szfdc.gov.cn或www.szhome.com)可查询我局的常规业务、办文信息、政策法规等。 (4)电子触摸屏 来访者通过我局各业务受理窗口在窗口大厅设立的电子触摸屏进行业务、办文情况、政策法规等查询。 | ||||||||||||
9、产权登记窗口主要办理哪些业务? | ||||||||||||
答:我局产权登记办理窗口,统一受理特区内的房地产三级转移登记,已办理《房地产证》的房地产抵押登记、安居房换证、注销房地产抵押登记以及已办《房地产证》的房地产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登记等业务。我局产权登记办理窗口地址:罗湖区爱国路3046号惠名大厦(原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罗湖分局办公楼),联系电话:25527695,同时设有五个登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