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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抚恤

时间:2006/12/6|

阅读量:2481|

来源:朱运德律师

文本标签:

优待抚恤

 


 

一、业务项目:

 

按照政策规定,负责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优抚对象的抚恤和优待;负责因战、因公人员伤残等级的评审工作,审批和褒扬革命烈士;负责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以及新建、迁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审批。

 

二、业务内容及解答:

 

1、什么叫优待?

 

优待一般是指从政治和物质上给予良好待遇,优抚工作中的优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优待是指国家、社会、群众对优抚对象广泛地关怀照顾,主要包括: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给优待金,以及在治病、交通、住房、就业、入学、入托、补助、救济、贷款、供应、邮政等方面的优待办法和内容;狭义的优待,仅指对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给优待金。

 

2、什么叫抚恤?

 

抚恤一般是指国家对因公伤残人员、因公牺牲以及病故人员遗属所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形式。我国优抚工作中的抚恤,包括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两类。伤残抚恤是指按规定取得革命伤残人员(包括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身份的人给予物质照顾。

 

3、复退军人包括哪些人?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复员退伍军人”包括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两部分人员。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也按复员军人对待。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4、何谓在乡复员军人?为什么同是在乡复员军人有的可享受定期定量补助?

 

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以前,自愿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并由部队办理复员手续退役,现居农村的复员(退役)军人称之为在乡复员军人。现居住在城市无工作的复员军人也按在乡复员军人对待。 在乡复员军人不是统统可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国家(政府)给予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孤老的;年老体弱的、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困难的。

 

5、享受定期抚恤金要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4)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

 

6、伤残证件遗失能否补发?

 

伤残证件遗失,半年之内查找不到的,在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后,由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填写《伤残军人换证补证报批表》和新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民政厅,经批准后,重新编号,发放新证。

 

7、革命伤残人员因伤残证件遗失,伤残抚恤金应如何处理?

 

革命伤残人员遗失伤残证件后,应及时报告当地(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原则上不应影响伤残抚恤(或保健)金的发给。但遗失证件期间个人跨年度未领取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的,一般不予补发。

 

8、革命伤残人员长期在外未及时领取伤残抚恤(保健)金能否补发?

 

根据我国现行财政体制,当年抚恤(保健)金应当年领取。革命伤残人员长期在外,未按期领取伤残抚恤金(保健金)的,在他们返回原地以后,可以发给当年未领取的伤残抚恤金(保健金);对于过了发放年度的伤残抚恤金(保健金),一般不再补发。对于个别生活困难较大的,可酌情给予临时生活补助。

 

9、革命伤残军人乘坐交通工具有何优待?

 

国家对于革命伤残军人乘坐交通工具历来实行优待。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并享受减收票价优待,目前优待的具体规定是:民航班机、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按正常票价50%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10、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其优待金发放的原则是什么?

 

优待金按照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发给。义务兵服现役期满,即停止发给优待金。 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政府发给,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 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的家属,不享受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待遇。

 

1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到哪个部门领取?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1]31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财政厅(粤民优[2002]9号)《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之规定,从2002年元月起,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其遗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