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今后在浙江,“农嫁女”“上门女婿”的土地承包权益都将得到法律的保护。
近年来,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农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成为一个突出问题:有的村以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剥夺“农嫁女”的土地承包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也少分或不分给“农嫁女”相关经济补偿费。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这个办法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承包期内,如果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原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承包地,这样在以后如果有土地征用等情况出现,“农嫁女”也能够享受相应的权利了。如果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没有承包到新的土地,她原来的承包地也不能够被收回。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也就是“上门女婿”,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此外,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中有外出务工、经商、升学、服兵役以及服刑等原因,致使承包方家庭成员实际未从事承包土地经营活动或者承包方家庭成员减少的,不得收回其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