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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妻亡故欲再婚 亡妻家人来阻挠

时间:2006/12/9|

阅读量:2694|

来源: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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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李某是个上门女婿,发妻亡故已有三年,现在他欲再婚,没想到发妻一家人却以各种理由阻挠,并提出如果娶妻他就要搬出现在住的房子。为此,前日他走进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自己的继承权等问题讨说法。

李某今年38岁,1989年经人介绍与邻村姑娘小张相识。小张是家里的老大,下面还有四个妹妹,最小的妹妹当时只有7岁。因为没有儿子,张家提出李某入赘到她家。李家考虑到自家家境贫寒,也同意了。

两人结婚后生下一子,夫妻感情和睦,对老人也很孝敬。1994年,夫妻俩在村里新建了两间楼房,并从父母家搬出。没想到,三年前的一场意外事故,张某不幸亡故。

三年后,李某结识了另一女子常某,欲再婚,可这一要求遭到前妻一家人的反对。最后他们提出,如要再婚,李某必须承担起赡养张某的父母、祖父母和供养正在读大学小妹学费的义务,否则李某就要搬出现在住的这套房子。

另一上门女婿陈某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结婚二十多年的发妻亡故后,亡妻的父母也提出要为他们养老送终的要求。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目前我区农村有不少上门女婿,不少人认为上门女婿应尽到赡养岳父母的义务。家庭妇女刘某认为,女方父母把上门女婿当自己的儿子一样看待,吃的,穿的,都想着他。她举例说,曾经有家父母在自己女儿亡故后,还为上门女婿娶了一门亲,他们像娶媳妇一样操办了一切。同时,在享受村级待遇方面,上门女婿也与儿子一样。她觉得从社会公德、从人之常情出发,上门女婿应承担赡养亡妻父母的义务,如要继承财产,就应尽到义务。

上门女婿是否能继承亡妻的遗产?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田虹律师认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没有有效遗嘱,已故妻子的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上门女婿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且,法律也没有规定上门女婿应尽儿子的义务,更没有供养亡妻未成年或成年而未独立生活弟妹的义务。

(记者蔡彧 鄞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