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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处卖淫女嫖客事件”争议的实质是法治理念博弈

时间:2006/12/9|

阅读量:2656|

来源:朱运德律师

文本标签:

作者:li2285 提交日期:2006-12-9 10:41:00
对深圳福田警方“公处卖淫女事件”的质疑和争议,由于上海律师姚建国的上书全国人大而骤然变得尖锐和激烈。目前,这一争议基本分为两大“阵营”,一是以上书律师为代表的包括媒体舆论、司法人士和一些著名法学家在内的反对阵营,认为“公处”违法,侵犯人权;二是以召开公处大会的福田公安局为代表的警方支持阵营,认为警方是“依法行事”,不违背法律程序,可以理解。(12月7日《新快报》)

笔者认为,“公处”争议的实质完全是两大“阵营”法治理念的博弈,是法治理念层面进步与落后的较量,并不涉及法律本身规定的内容和体现的精神。

首先,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内容和原则,对此双方是没有任何争议的。两大“阵营”争议的焦点是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的行为是否符合这些原则的要求,是基于不同法治理念而对同一法律原则理解不同引发的争议。

质疑和反对者不仅拿出了“两高”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禁止“游街示众”的法律文件,而且还从法治精神上指出福田警方的“公处”行为明显侵犯人权,实质是对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外的一种“侮辱罚”。而支持“公处”行为的警方则对深圳警方的做法表示理解,称“这是打击违法活动的一种非常规方式”,反而认为“公处违背法律程序”、“侵犯隐私权”的律师质疑说法不妥。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作为当事人的深圳福田警方以“没有司法权”为由表示不发表任何看法,并特别表态警方对打击“黄赌毒”的高压态势没有动摇。

多么可怕的情形?!因具体执法手段受到广泛质疑的警方当事人竟然对公众意见不理不睬,仍然我行我素,一句“高压态势没有动摇”的表态隐含了多少专横和霸道。而作为“公处”支持者的公安民警也只是以公处“长期以来是警方震慑、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方式”为由表示理解和支持,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上的依据。看来,在部分公安机关和民警那里,习以为常的惯例就是正确的,就是合法的,就是无可指责的。这是什么逻辑,又是什么法治理念?!

深入分析起来,“公处”所以为警方所推崇并且习以为常,一方面是由于严重的实用主义思想在作怪,在他们眼里只要能够震慑违法犯罪,就没有什么不可采用的手段,惯用和有效成了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唯一标准,另一方面则是没有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尊重保障人权的含义和要求,不过是把它作为原则和口号写在纸上挂在嘴上而已。根据现有情况,笔者甚至可以断定,在部分执法者那里根本就不了解法治进步的过程和轨迹,不清楚哪些现象代表落后,哪些现象代表进步,因此也就分不清正当执法和非正当执法到底有哪些区别。其结果必然是,本来是执法犯法,反而认为是在为民除害、严格执法哪。

在中国的历史上,在制度建构和改革过程中,突出的问题往往是理念准备不足、甚至完全没有经过理念上的论证。这导致了我国整个法制建设过程中缺乏理念支撑,法律工具主义严重。其实,任何法治都包含着理念和制度两个层面,只有制度层面的法治,而没有精神理念层面上的法治,这样的法治必然是残缺的。改革开放后,我国建立起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制度。但值得注意的是,当制度建设在量上有了惊人积累后,法律权威的缺失却构成了目前制约法治进展与水平的关键性问题。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就是执法者缺乏现代法治理念。为此,我国今年以来在全国政法机关普遍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

看来,这项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还没有完全达到预期目的,因为在一些执法者那里还存在浓厚的“公处习以为常”意识,还在用违法和侵犯人权的方式对社会公众进行着错误引导,它表明传统落后的执法观念有着极大的顽固性,不是短时间内就能彻底改变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应当长期进行下去,不能浅尝辄止,满足于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