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06年07月12日 15时05分 作者:姚岳绒 新闻来源:正义网
2001年2月28日,是一个中国人权历史上绝对值得纪念的日子,全国人大常委正式批准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显示了中国政府在人权发展上的信心,也坚定了中国在人权建设上的决心,更意味着是一份国际人权责任的承担,在这样一个趋向于阳光普照的人权社会下,过去一些隐蔽的角落也被人权的阳光所照射,收容遣送制度就是这样一个隐蔽的角落。
1951年,我国开始实施以救济为目的的收容遣送制度,当时针对国民党散兵游勇、妓女、社会无业游民等人群,政府通过组织其劳动改造,转化为从业人员予以安置。三年自然灾害期间,收容遣送的救济功能发挥至极点。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流动人口剧增,收容对象的范围就不断扩大,1982年国务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只对下列人员: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的;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予以收容遣送。但在199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后,这种措施的适用对象有所扩大,扩展至三无人员(所谓三无有两种说法,一是无合法证件,无固定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二是无身份证,无暂住证,无务工证)。收容的社会救济功能随之不断弱化,制裁功能却不断增强。
收容遣送这样一种本出于救济的制度,在现代的中国社会却发生了行为的变异。近来,关于收容遣送问题的投诉屡屡见诸于报端。2001年11月8日,《南方周末》刊登了武汉的打工者杨小军的投诉,他的父亲因为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暂住证而被武汉市收容遣送站收容,当杨小军第二天拿着其父的证件赶到遣送站时,遣送站向他收取了85元的遣送费、12元的查询费、3元的医疗费、还有2元的“表格费。2001年11月30日,读者高罗又在《人民法院报》投诉,他被广东清新县太和镇的警察抓住,就因为他的暂住证是相邻的松岗派出所的。他被关在一个充满“公共厕所气味”的房间里,虽然一天一夜粒米未进,但放行时还是被迫交了40元的所谓“伙食费”。形形色色的收容怪胎在中国这块土地上一个接一个的演变着。中学生走失竟会被收容(
http://www.china.org.cn/chinese/11706.htm);火车上的乘警竟与收容所交易,终导致一女青年的死亡(中国青年报。2001年6月19日);年仅25岁的农民青年竟会因为没随身携带暂住证而走上“人间地狱”,最后走上不归路(《中国青年报》,2001年8月27日);犯罪分子与收容勾结,采购被收容人用作卖淫的资本(
http://www.jcrb.com/ournews/asp/readNews.asp?id=56926);收容的女青年被强暴(2001年7月26日,《中国青年报》)。更值得人沉思的是,在收容所的门前竟出现一些“缴费大户”,以冒领来的人作为人质,干起了敲诈的行当,成为赚钱的一种手段。
具有人道主义初衷的收容遣送制度在这里变成了泯灭人性,摧残人权的合法工具,没有违法的人走在大街上却会无缘无故被抓走,关到收容遣送站,等待他们的可能是强制劳动、亲友用钱赎回或者被遣送回老家,到头来还要他们自己掏伙食费、住宿费、遣送费,这一系列费用成为收容遣送站的创收之源,直接利益的驱动,使得权力这架机器魔鬼般地疯狂运转起来。权力的异化直接导致行为的异化,行使权力之人不问这权力从何而来,也不问这权力是否合法,只是在肆虐人性的基础上为自己谋取利益。合法的外衣之下进行着侵犯人权的种种劣迹。
收容遣送曾经是合法的,也是为人所接受的一种救济制度,但在现在的中国它是否还是合法的呢?。《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立法法》第8条对此进一步明确,“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的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第9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人人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此处法律显然是指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第12条规定:“合法处于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第16条规定:“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收容遣送以“有罪推定”的方式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迁徙自由、行动自由和择业的自由,只要你看上去象犯罪的人,那就可以不分清红皂白把你抓起来。收容遣送也侵害了公民的经济权利,以教育、救济、安置为目的的收容遣送实际上已经演变为创收的途径,这是一种教育吗?这是一种救济吗?救济为何还要家属负担遣送费、伙食费?真正被安置的有几人?收容遣送也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城市公民与农村公民被人为地加以隔离。同一个国家的公民为什么不能在自己国家的土地上得到法律上承认的平等的人格?开国的元勋领袖们曾经设计着国人有迁徙的自由,并把它写进了宪法。可到了1958年1月9日,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出台了,当时的中国似乎只有走这一条与众不同的路,即实现工业化的同时实现城市化。而户籍制度以法律的形式限制农民涌入城市,保证了农村有足够的劳力向城市提供低价的工业原料,也保证了城市能减轻人口负荷、低成本高效率运转。历史就是这样愚弄着农民,以自己的奉献与牺牲换来了革命的成功,也以自己的奉献与牺牲换来了建设的成功,但到头来却是得到一个不让进城的报酬,于是进城的农民成了“盲流”,成了收容的对象,城市人与农村人在事实面前得到了法律上不同的人格,
目前,广东省人大常委正审议《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草案)》,草案规定取消一切收容费用,并对此收容遣送机构的违法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2001年12月13日的《南方周末》)这明显是针对现实中的收容违法现象而来,但这真的是个好现象吗?《立法法》已经颁布的情况下,这是合法的吗?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省人大常委是没有这个权力的。在审议过程中一个颇具戏剧化的焦点是:同样出于“保护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的考虑,提交草案的有关部门与人大代表对此却是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人大代表坚持应对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加以收容,理由在于收容既然是救济制度,那这两类人明显是应予以保护和救济的,可是有关部门却从实际的角度出发,认为在收容所里这两类人是经不起折腾的,由救济变异为制裁的收容让有关部门更有理由相信这两类人不可收容。这是两种立法观念的冲撞,但透视出来的一个事实是:收容遣送这样一种本是救济的制度在现实中却被有关部门认为是一种理所当然的制裁方法。两种立法观念在交锋时,他们根本没想到收容遣送是不是合法,只是为哪些人需要收容而争吵,而漠视了宪法,立法法和两个国际人权公约。
收容审查已成为历史,收容遣送是否还需要继续存在,这一块放在中国人权心头上的伤痛还要让我们继续痛下去吗?即使收容遣送在现今依然是救济的制度,用限制有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予以保护是否合法?一项制度设计会不会走向其良好初衷的反面,有一个根本性的原则是:必须充分尊重“制度保护对象”的意见。即使收容遣送是一种合法的救济制度,面对每一个具体对象,我们也应该平等地问一句:我可以帮助您吗?您需要帮助(救济)吗?您愿意被收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