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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与保护孩子的性权利

时间:2006/12/9|

阅读量:2382|

来源:朱运德律师

文本标签:
 
毛寿龙
   最近有两件事情受到了各方面的关注,一是明星刘晓庆逃税案,二是校园儿童受到性侵犯的问题。这两者都是具有公共性质的问题。对明星逃税来说,个人所得税法执法不严,有关部门对于明星逃税网开一面,是重要的原因。所以,重点在于如何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问题。而对于校园儿童受到性侵犯的问题来说,问题却要复杂得多。
从人方面来说,校园儿童,在绝大多数人眼里,他们天真无邪,活泼可爱,与性根本没有任何关系。但是,极少数性倾向不正常的人眼里,他们却可能是性侵犯的对象。不仅是漂亮的小女孩经常受到性侵犯,即使是漂亮的小男孩也会受到性侵犯。在校园里,绝大多数老师都有健康的人格,有良好的修养,但是也不排除有些老师在性方面有各种各样的问题,他们很会利用自己作为老师对学生的优势,利用各种各样的机会,对女学生甚至是对男学生实施性侵犯。这不,世界各国都各种各样的报道,说某某学校某某老师对多少名儿童实施了性侵犯,更令人气愤的是,甚至有幼儿园教师对幼童实施性侵犯。最近有消息说,美国联邦调查局利用儿童色情网站钓出7000多娈童癖,这些人当了教师,很可能会借机对儿童实施性侵犯。
    为了保护儿童的利益,完备的立法体系和有效的公共行动是非常重要的。为此,联合国制定了保护儿童的国际公约。中国于20世纪90年代加入了这一公约,并制定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明确规定要保护儿童的权利,保护儿童不受性侵犯。《刑法》规定了强奸罪和猥亵罪,对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国家公安部于2002年2月在西安举办了“反对对妇女儿童性侵犯”的执法培训。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局开始大胆尝试中学性教育课程,教育学生,当性骚扰和性侵犯发生时,机智而且勇敢地应对是可以中止侵害的,决不能软弱无力任人宰割。大声呼救、转移犯罪者视线、暗示在场者都是应对的方式。这说明,中国政府已经开始重视儿童性权利保护问题。
在保护儿童的性权利方面,为了严格执法,惩罚性犯罪分子,保护少年儿童的性权利,还有很多事情要做,如提倡社会对受害者的性伤害有更多的宽容,鼓励家长和孩子与性犯罪分子作斗争,在司法程序上给受害者以更多的保护,对犯罪分子以应有的惩罚。对于校园性犯罪来说,强化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坚决把有不良性倾向的教师清除出教师队伍,也非常重要。
在当前,最大的问题可能是人们对少年儿童,尤其是少女的性权利缺乏足够的认识。对大多数人来说,少年儿童的性还没有发育或者刚开始发育,还没有开始性生活,因而没有任何性权利可言。对儿童的性权利缺乏正确认识,不仅导致了各种类型的性侵害,而且也妨碍了中国儿童的性发育。但是就如性学家所说,女性的性权利决不是仅仅指婚内妻子的权利,更不仅仅存在与性生活过程中。“性权利体现在一切性活动和性心理表现之中“。它显然是任何人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正确认识儿童的性权利,不仅有利于惩罚针对儿童的各种类型的性犯罪,保护其性权利,更重要的是能够借此促进儿童正常的性生理和性心理的发育,为成人后更加美好的性生活做好准备。
性权利可以说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青春期开始之前,无论是女性还是男性,都拥有不受性骚扰,要求承认予以保护的权利。如果有人侵犯它,就构成犯罪,即使受害者本人或者其父母没有告状,国家也有义务和责任惩罚罪犯。比如强奸或者猥亵幼女或者男性幼童,没有原告,只要有证据,都可以定罪并加以从重惩罚。人们对这一权利的认可可以说是已经有了一定的共识。
二是孩子有性游戏的权利。孩子的性虽然没有得到成熟,但也并非是无性之人,成年后的性趣和性观念,在未成年时代实际上已经有了表现,孩子的性游戏可以说是其中的典型。比如孩子相互裸露和探索生殖器,甚至是相互肉体接触和摩擦,有时甚至是自我刺激如手淫。很多性学家认为,这些性游戏是孩子的权利,是孩子们身心发育毕竟和正常的阶段。如果家长发现后痛加惩罚,打得他们死去活来,这实际上也是对孩子性权利的侵犯。如果长此以往,这些孩子长大之后很可能形成性冷淡,甚至出现精神障碍或者自甘堕落。
三是孩子们进入青春期之后,就拥有了性活动的权利。对于女性来说,她有权要求和享有月经期休息和照顾,有权要求男性亲属回避。除此之外,他们还有正常发展和主动显示自己性能力的权利。只要不危害社会或者他人,任何人都没有理由侵害和干涉他们。否则就构成了对其性权利的侵害。据此,进入青春期后的女性有权表达自己的性心理感受,哪怕是对异性,她还有权利不断发展并充分自己的少女魅力,有权利与异性进行正常的社会交往,有权利编织性幻想,乃至独自自我刺激,因为这是其身心正常发展的自然要求,是其天然的性权利。根据法律规定,与14岁以下的少女进行性交,无论其同意与否,都是强奸罪,因为她无权作出答应性交的承诺。这一规定有效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性权利,因为那时其性生理尚未成熟。与14岁以上的少女性交,则要看她是否同意,不同意才是强奸。有性削价认为,这一法律规定实际上已经肯定了14岁以上少女独立的性生活权利,这一天赋权利得到了法律的界定,自然应该得到人们的认可和保护。
孩子的性权利是需要受到保护的,但这种保护不仅仅只是去惩罚针对孩子的生理性性侵害,而应该着眼于孩子的天赋性权利,在各个方面保护孩子的性权利,尤其是要关注其性发展的权利,使其性生理和性心理能够有一个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为将来更加美好的性生活做好准备。保护孩子的性权利是重要的,但不当的保护往往会扼杀孩子的性发展,使其性心理得不到充分的发展,进入成年期后无法充分享受性生活的快乐。这实际上也是害了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