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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为作家维权:《愛在大芬村》作者狀告出版社 出版社欺詐還是作者炒作?

时间:2006/12/29|

阅读量:5121|

来源:朱运德律师

文本标签:

 
金羊网 2006-12-27 15:51:42 
 
文/圖本報記者 羅云芳 劉淵源
                                    
       《愛在大芬村》自費出版后卻不能發行

        深圳一名誓言“要去斯德哥爾摩領取諾貝爾文學獎”的作者經過多年苦心經營的小說,終于在2006年1月在海天出版社自費出版了,名為《愛在大芬村》。孰料,12月7日,小說的作者一紙訴狀把海天出版社告上法庭。海天出版社堅稱小說作者不惜手段惡意炒作。該案將于明年1月11日由福田區法院開庭審理。
 
海天出版社欺詐自費出書的作者?還是作者惡意炒作借此出名
  編 號: 187862    
攝影作者:   
文件名:yywlzz6c314.jpg  
文件大小:K  
高 X 寬:300 X 400  
說明:yywlzz6c314.jpg
 
       圖:陳士胜指稱小說沒印總定价

   原告自述——— 書出版后躺在倉庫

         近日,《愛在大芬村》的作者陳士胜給記者講述了出書的經過:“2003年認識了海天出版社某編輯部張曼主任,我拿了四部書的書稿給她,包括《愛在大芬村》(以下簡稱《愛》)的書稿,要求花錢出版。2003年底,張曼說現在政府為了宣傳大芬村,可以由海天出版社出錢出版,但《愛》稿還需要作者修改。此后一年多的時間,書稿來來回回改了五次,但出版社仍然認為沒有達到出版的要求。2005年下半年,我感覺書稿再也無法修改下去了,于是決定自費出版。張曼說自己出書要交給出版社一定的管理費,我表示同意。2005年11月18日,我們簽了一份《自費、補貼出版合同》,約定在2006年1月出版此書。2005年12月16日,我向海天出版社交納10000元管理費。”
        陳士胜稱,2006年1月,經張曼介紹,他又和深圳市大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成公司”)的發行商簽訂了一份發行協議。2月,《愛》出版了,陳士胜付清了印刷、發行等費用后,就在家等待發行商給自己銷售和結算書款。几個月過去了,書的銷售仍然沒有動靜,在深圳書城也未見有該書的影子。他問大成公司是怎么回事,該公司負責人一直遮遮掩掩,沒有告訴他實情。又几個月過去了,陳士胜坐不住了,于是拿著書到深圳書城進行查詢。管理員告訴他:“這個書號已經有書在這里銷售了,你這個書號是重號。”
         此時已是2006年10月,陳士胜這才明白,自己的書出版了8個月,卻都在書商的倉庫里放著,沒有進入深圳書城銷售,原因是自己的書號和別人的“重號”了。 
    

                          海天出版社及委托發行商陳述

                          一切按合同來執行,何錯之有?

      對于陳士胜所指的重號一事,海天出版社總編輯室于主任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愛》一書的出版是在海天出版社和深圳文聯聯合舉行的“扶植本土作家原創百部优秀作品”的大背景下進行的,因為當時的書稿達不到出版的標准,修改了很多次,加上作者又愿意自費出版,因此便將其納入“新都市文學叢書”中,叢書只用一個書號。
叢書為何沒印總定价
         記者問:“叢書應該印有總定价、分冊定价,為什么這本書沒有印總定价?”于主任解釋說:“按出版相關規定,原則上應該是有總定价的,這實際上是一個技術性問題。‘新都市文學叢書’是開放的,目前只出版了七本書,在該選題還沒有規划完之前,不可能有總定价。而且作者和出版社所簽的合同第11條也有約定:‘甲方(指作者)同意將本作品納入乙方的相關叢書中出版;本作品出版后全部為甲方自用,不得進入新華書店發行渠道,乙方不負責本書的發行’。”
         記者又問:“我有一個朋友出版了一本散文集,也是自費的。出版后書全部歸自己,拿到深圳書城去,同樣可以進入銷售。這是為什么?”于主任說:“如果新華書店覺得書有价值,愿意進貨,那是新華書店的事。就《愛》這本書,只要新華書店再重新貼一個條形碼,就可進行識別和銷售。至于書城為什么不收他這本書,你們只能去問書城。”
CIP數据為何不規范
         記者隨后又提到《愛》這本書的版權頁上“圖書在版編目(CIP)數据”并非規范格式,因為記者手頭有兩本標准的叢書,版權頁上的CIP數据排在第一位的是叢書的第一個字,第二是作者名字,第三是体裁。而《愛》一書的版權頁排在第一位的是書名的第一個字。對此,于主任解釋:“我們是按照叢書標准的CIP數据進行輸入的,但為什么這本書和你提供的那兩本書的編排不一樣,我們也不清楚,這只能去國家新聞出版總署CIP數据中心去查。”
 
一切均按合同來執行
         關于書的發行渠道,于主任向記者透露了一個發行的怪圈:發行渠道分主渠道和二渠道,按照行規,二渠道的進書价比新華書店渠道的進价要低很多,這樣新華書店從二渠道進的書价格會比從出版社進的書价低,于是就出現了出版社明明只給新華書店發貨50本書,而新華書店可能會有60本書,這是因為新華書店同時也從二渠道進了貨,這樣就會給出版社造成很多損失。因此,像《愛》這种明确只在二渠道發行的書,我們是不會送去新華書店的。
        對于小說出版前的書稿修改過程,海天出版社的張曼主任說:“2004年,因為深圳有一個扶持本土作家的計划,在三年內推出100部优秀作品,加上《愛》是一本反映大芬村的小說,修改一下還可以出。但這本書修改了很多次,老達不到要求,改到最后他說不想改了,干脆自費出版,于是就簽了那份合同。”
 
被告稱作者惡意炒作
         海天出版社認為,出版合同是雙方自愿簽訂的,是真實意思的表達,完全是合法有效的。陳士胜現在的做法是惡意炒作,并想借此出名。“我們不排除對他提起反訴的可能性。我們相信法律的公正!”海天出版社一名負責人對記者說。
 
書商盼作者把書拿走
       12月25日,記者又電話采訪了《愛》一書的委托發行商大成文化公司總經理陳龍海。他說:“我們公司只是代他(陳士胜)發貨,他自己如果找到書商要他的書,我們就免費送書過去,簽的協議也只是代為發貨的協議。如果書賣掉,我們就可以從中間獲取一點差价,但現在二渠道的書商不要他的書,書城的人看了也覺得沒有市場,不讓進去。我們一分錢都沒有賺,收他的一万多元錢是排版和印刷的費用,現在還要為他租倉庫放書,已經虧了不少錢,我希望他早點把書拿走。” 
                                                    

                  原告似乎“胸有成竹”

                  出版社沒錯我就不會告

         据悉,2005年11月14日,陳士胜和海天出版社簽署了一份《自費、補貼出版合同》,合同中第11條約定:“甲方(指陳士胜)同意將本作品納入乙方(指海天出版社)相關叢書中出版;本作品出版后全部為甲方自用,不得進入新華書店發行渠道。乙方不負責本書的發行。”

       陳士胜為何要在這份合同上簽字?書出版后,陳士胜為何要到法院起訴出版社?對此,陳士胜表示:“我完全沒有想到會有這樣的結果,因為當初以為只要交了錢,就能出版發行。即使合同上約定了‘不得進入新華書店渠道發行’,我想只要是正規出版的書,找找關系應該可以進入書城銷售。而且當時如果不同意這一條的話,書就無法出版。但我沒想到,出版出來的書竟然是和別的書重號,他們說是叢書,也沒有叢書的總定价和期數,所以無法進入書城。他們要是沒有錯,我肯定不會告這么久。”

       陳士胜的代理律師廣東深和律師事務所朱運德律師(注现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說:“出版社從一開始就有一定的欺騙性,該出版社的編輯張某曾明确告訴我,給他(陳士胜)的是一個重書號,不能上市。如果是單獨書號的話,管理費要三到五万元。這些都是有錄音的,已提交到福田法院。”

                 原告其人——— 自詡划時代人物作品乃無价之寶

         据悉,陳士胜多年來以“德胜“為筆名,自稱“詩人、小說家、作曲家、思想家”,稱“我是一個划時代的大科學家”,“要去斯德哥爾摩領取諾貝爾文學獎”,陳士胜曾出版詩集。為揚名天下,他曾把詩集寄給國家領導人。小說出版后,陳士胜把書寄給了李敖,“我把這本書的著作權無償轉讓給了李敖。”他說,到目前為止,他的藝術品包括:一首中文的十四行詩,一首英語歌曲,一幅篆書,一本小說(《愛在大芬村》)。陳士胜稱:“以上的藝術品都是“無价之寶”,在我死后是可以拍賣得出的。”

       陳士胜稱,1998年前,他曾是一名商人,“我全盛時期曾擁有過三套洋房和一輛价值84万的寶馬車。”回憶起過去做商人的日子,陳士胜不無得意。可是,1998年以后,他棄商從文,想做大文豪。9年來,他苦心經營文學,奮斗的結果僅僅是自費出版了這本不能進入主渠道發行的書。陳士胜認為,海天出版社的編輯和社會上的書商聯合欺騙了他。

(紫/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