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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离婚的财产尴尬

时间:2007/1/27|

阅读量:3095|

来源:朱运德律师

文本标签:
 
                                                                                                 第一财经日报:蔡小辉
  离婚是每个人都不愿面对的事情,没人愿意在结婚的时候就想离婚的事。但随着近几年离婚率的直线上升(如2005年广东省约8万对夫妻离婚),恐怕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在结婚时甚至结婚之前就已经开始考虑要是离婚了该怎么办了。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离婚怎么办?这个问题问得更多的是离婚后财产怎么办?面对婚姻中的众多风险,我们如何去防范?
  围绕着婚姻现实中已经出现了一些我们不得不防的危险,下面我们将大概总结一些常见的婚姻中的陷阱。
  常见陷阱
  应用婚姻骗取巨额财产虽然已经是一个大家所熟知的事情,但仍旧有很多人着了它的道。利用婚姻诈骗财产,利用的是我国关于婚姻财产共有的规定。虽然可以利用婚姻财产约定来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但刻意想要骗取财产的人又如何会让你有机会设定约定呢?
  一、 子女抚养费被侵占
  一方去世后,当子女尚小时,家庭财产基本都归配偶所有,一旦配偶再婚,这部分财产很容易被配偶的再婚对象所侵占。不仅财产换了所有人,连子女的生活保障恐怕都很难得到保证。
  二、 无法妥善管理财产
  离婚后,孩子通常归母亲抚养,分给母亲的家庭财产加子女的抚养费会是一笔不小的财富,但很难保证母亲同时也是一个管理财富的好手,很可能还未等子女成人,财产就已经所剩无几,孩子良好的教育将无法得以保证。尤其是当其再婚时,又可能出现财产被再婚对象侵占的可能。
  三、 无法区分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
  本应属于个人财产的部分,由于经过一段时期的婚姻生活后,将很难取证来证明财产的确属于个人所有,很容易引发纠纷。
  四、 跨国婚姻
  跨国婚姻是目前出现的另一个离婚纠纷的重点。由于跨国婚姻涉及到两个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而且通常距离遥远取证困难,对跨国离婚的审理也十分困难。
  离婚赡养信托
  小张,男,是一家公司的老板,很有钱。1999年与小李结婚,2000年女儿出生,2005年二人决定协议离婚。根据协议,女儿归小李抚养,小张一次性支付小李的赡养费300万元。但小张又害怕如果小李再婚,这300万元钱会被小李的再婚对象占有。小张该怎么办呢?
  对于小张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如下方法去解决。小张可以设立一个离婚赡养信托。具体做法是:
  第一步,小张将300万元的离婚赡养费作为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签订合同;第二步,将300万元放入信托账户;第三步,受托人进行管理,受托人可以投资一些风险低的稳健的投资品;第四步:该信托的受益人是小李。信托合同规定,受托人要每月支付小李的生活费8000元,并负担疾病等突发事件的费用支出。
  离婚赡养信托一般是由婚姻中比较富有的一方设立,将赡养费作为信托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由受托人进行管理,并定期向比较贫穷的一方支付生活费。
  设立离婚赡养信托可以防止利用婚姻诈取巨额财富,因为设立信托后,小李可以取得相应的生活费,但却不能动用全部的财产。
  而且,设立离婚赡养信托可以防止小李再婚后,财产被小李的再婚对象占有。因为300万元的财产是在信托名下,并不是在小李的名下,即使小李再婚,也不具有这部分财产全部的所有权,她的再婚对象无法动用这部分财产。
设立离婚赡养信托还可以避免纠纷。如果小张是按月支付生活费,不仅会不时地与小李为赡养费的问题与小李碰面,彼此尴尬。而且如果一段时间之后,小李找不到小张,无法索要生活费,或是认为经济变化,小张应该支付更多的生活赡养费,就会因此引起纠纷。
(作者供职于博厚财富管理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