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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再婚孩子是否要更名 十岁以上就有发言权

时间:2007/2/8|

阅读量:2433|

来源: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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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湖北日报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姜远海通讯员唐江疆实习生冯会平报道:父母一方亡故之后,如果另一方再婚,他们未成年的孩子应该如何变更姓名?昨日,省公安厅传达了公安部的有关通知:只要到十岁以上,就得征求孩子的意见。
  据悉,公安部近日为此专门下发通知明确规定,依据《民法通则》和《户口登记条例》相关条款,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再婚父母要求变更孩子姓名时,公安机关应区别对待: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能自食其力的,自主决定本人姓名,再婚父母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要求变更其姓名,都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十周岁以上的,其再婚父母经协商要求变更其姓名时,也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即使是对十周岁以下的孩子变更姓名,也应由其父母协商一致后才能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