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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再婚被同居前妻告重婚

时间:2007/2/8|

阅读量:2464|

来源:朱运德律师

文本标签:

 

来源: 新商报
男子再婚被同居前妻告重婚

法院:该男子与前妻离异后仍同居十余年,已构成事实婚姻,再婚行为属重婚

新商报首席记者曲家乙

夫妻俩离婚后,仍然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且长达十余年之久。后来,男方赵刚(化名)又与别的女人登记结婚,他认为,自己早已领了离婚证,与别人结婚无可厚非,但女方李英(化名)则认为赵刚犯了重婚罪。赵刚的行为到底属不属于重婚?最近,瓦房店市法院这件蹊跷案做出了判决。

事件:

夫妻离婚后同居十余年

据申请人李英诉称,她和赵刚与1982年登记结婚,1984年生下一个女儿。1990年7月,她和赵刚经法院调解离婚,但离婚后不久,两人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直到现在,因此,两人已经形成事实婚姻。但2005年9月,赵刚与孙红(化名)登记结婚,孙红明知赵刚有“妻子”却仍与之结婚,两人已经构成重婚。为维护合法权益,李英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赵刚与孙红的婚姻无效。

被申请人赵刚辩称,他与李英已经依法离婚,离婚后,他在办公室居住一年多,后在宿舍楼居住,此后,他先后多次租他人房子居住。几经漂泊,直到1996年他买了房子才再次与李英正式住在一起,但两人已无婚姻关系。

法院:

判决男方行为构成重婚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英提供了两份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第一份证明证实,赵刚和李英在1987年到1995年期间,在辖区内一直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居住;第二份证明证实,赵刚和李英在1995年搬到新小区后,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

此外,李英和赵刚的女儿也证明,自她记事起,父母就始终生活在一起,生活没有改变。另外,有多人出庭作证,证明从1991年以后,李英和赵刚都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

法院认为,通过有关证据看,李英和赵刚自1992年以后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成立。根据《婚姻法》有关解释规定,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属事实婚姻,被申请人赵刚与孙红进行结婚登记,应属重婚。因此,法院判决赵刚与孙红于2005年9月登记的婚姻关系无效。

律师:

同居起始时间成为焦点

辽宁鑫诺律师事务所祖平律师解释说,本案中,双方争论的焦点是两人同居时间是否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因为,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没有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而1994年2月1日之后,这类情况就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了,只能按照非法同居处理。

大连《新商报》供稿 作者:曲家乙廖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