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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哪七种人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时间:2007/2/27|

阅读量:2853|

来源: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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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地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4)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5)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6)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7)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