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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时间:2007/3/13|

阅读量:2528|

来源:朱运德律师

文本标签:

 

作者:王剑  


    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权的执行,是新《婚姻法》颁布以来遇到的新问题,也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遇到的新难题。由于执行标的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对于探视权的执行阻力很大,执行工作开展非常艰难。

    另外,鉴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矛盾的特殊性,执行工作不得不小心谨慎,否则很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同时,此类案件还会涉及到第三方,如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执行人员所采用的执行方法、手段妥善与否,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有着重大影响。如简单地运用强制手段,则往往不利于事情的顺利解决,可能使被执行人产生更大的抵触情绪,也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心理压力,不利于其健康成长。通过执行实践,笔者总结探视权案件执行难主要有以下原因:

    1、执行标的不明。探视权纠纷案件的执行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有明确的执行标的,要么是支付金钱、特定物,要么是完成一定行为。而探视权纠纷案件的内容是探视权及其行使方式,具有抽象性,因而没有明确的执行标的。

   2、执行时间持久。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除定期支付抚养费离婚案件外,往往是一次执行完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归于消灭,具有明确的履行期限。而探视权纠纷案件的执行期间具有长效性,即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长期有效,这就决定了探视权纠纷案件执行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的特点。

  3、被执行人和子女去向不明,查无下落。

    4、“探视权”案件的强制执行,只能采取间接强制的方法。如果强制将未成年人带到指定的地点与权利人会见,则必然侵犯了其人身权利,这不仅是违法的,而且也不利于矛盾的解决,更不利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5、被探视的子女因年龄尚小,认知能力较差,往往受直接监护人的影响,对申请执行人怀有敌视心理,拒绝申请人探视。 

    6、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虽对探视的时间作出规定,但往往过于笼统,未能对具体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量化和细化。

    执行探视权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1、要以说服、疏导等思想教育工作为主要手段。探视权案件的执行,其目的是使权利人实现其依法享有的探视权。在此类案件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一般会对探视的方式、时间等作出合理安排,不存在无力执行的问题。其之所以需要执行,往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存在思想障碍,不愿意履行协助,甚至阻碍权利人行使探视权所致。其中既有情感的、非理性的因素,又有当事人不懂法或法制观念不强的原因。针对以上情况,执行人员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方面,要做好法制宣传工作,使被执行人认识到协助权利人实现探视权是其一项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则要从排除思想障碍入手,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工作。

   此外,对权利人应进行思想教育工作。要求其不要有刺激对方的言行;在探视子女时,不要向对子女灌输对方对离婚负有责任或不利对方抚育子女的言词等。

   2、运用适当的方法和手段,使执行过程顺利进行。每一类案件的实际履行,都有其特定的方式。探视权案件的执行,由于它具有时间上的持续性和重复性,且法律对此类案件的执行方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必须探索适当的方法、手段,以使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我们认为,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虽然会对探视的时间作出规定,但这往往过于笼统,不可能对具体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量化和细化。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安排一个固定的时间、地点,让权利人将子女领走,并让其在固定的时间、地点将其送回,由执行人员交给被执行人,这种方式可能较为妥当。同时,为了反映执行的情况,执行人员须对每次执行过程记录在案(为了工作方便,也可制作一张表格,每次由当事人双方签字),有条件的法院也可对之进行拍照、录像,以便存档保管。

  3、运用法律手段,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与其他执行案件相比,由于探视权案件具有起因上的复杂性、时间上的持续性等一系列特殊原因,我们倾向于尽可能地通过非强制途径加以协调解决,以便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关系的稳定。但执行时仍须辅之相应的法律手段,以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经教育仍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坚决用足法律所赋予的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

  我们知道,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现代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只能是具体的财物和行为,而不是人本身。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讲,将未成人安排与权利人相见,是一种交付行为,但由于这种交付现象“有血有肉”,在法律上是享有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如果我们强制将未成年人带到指定的地点与权利人会见,则必然侵犯了其人身权利。这不仅是违法的,而且也不利于矛盾的解决,更不利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因此,对此类案件的强制执行,只能采取间接强制的方法。其基本手段是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同时,也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限定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直至其履行完毕。再者,还可运用停止侵害、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手段,迫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解决探视权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1、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注意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探视权纠纷之所以成讼,说明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没有完全化解。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要把握好当事人的思想脉络,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夫妻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矛盾,离婚是一种消除婚姻痛苦的重要途径,正确对待离婚这一正常的社会现象,以减少因矛盾化解不了而产生的探视权纠纷。

  2、切实注意探视权案件裁判文书的可操作性。人民法院在处理探视权案件时,要着眼于案件的执行,结合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对一方探视子女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而且在表述上要详尽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便于执行。同时,要尽量用调解方式,使双方当事人在探视问题上自愿达成协议,以便于案件的执行。

  3、在执行时,要切实做好疏导教育工作。探望权案件是夫妻离婚后矛盾延续的产物,因此,在执行探视权案件时,如果采用的方法不当,就会进一步加剧矛盾,这样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执行时,要做好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夫妻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行使探视权是保证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而拒绝或阻碍对方探视子女只会贻害下一代,使当事人能够从保护子女身心健康出发,摒弃前嫌,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适宜的生活氛围,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到过多的影响,从而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4、要与当事人的父母、亲属、朋友配合,共同做好执行工作。从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的父母、亲属、朋友与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的还与当事人共同生活在一起,他们对当事人最为了解,由他们出面做工作,当事人也容易接受,问题也容易解决。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时,要动员当事人的父母、亲属、朋友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从而有利于案件的执行。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