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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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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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思涛 原告董某诉称,自己与前妻今年4月经平谷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双方所生之女由前妻抚养。此后,自己按照判决书的内容积极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但前妻却不允许自己探视女儿。
董某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2001年4月28日修订后,增加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的规定。据此,自己作为女儿的父亲,在与前妻离婚后,虽不直接抚养女儿,但仍享有定期探望的权利,前妻负有协助的义务。因此,董某认为,前妻的行为侵犯了自己上述的合法权利,依法应予以制止。为此,董某诉至平谷区法院东高村法庭,请求依法判令其前妻准许自己每月探视女儿两次。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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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