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
离婚技巧
离婚技巧
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子女抚养
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
婚姻调查
婚姻调查
同居纠纷
同居纠纷
再婚家庭
再婚家庭
婚姻文书
婚姻文书
家庭权利
家庭权利
调解快讯
调解快讯
离婚成本
离婚成本
离婚调解
离婚调解
心理咨询
心理咨询
港澳台婚
港澳台婚
离婚赔偿
离婚赔偿
继承赠予
继承赠予
调解团队
调解团队
律师见证
律师见证
移民律师
移民律师
媒体关注
媒体关注
文学长廊
文学长廊
分手调解
分手调解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

探视女儿遭拒 前夫怒上法庭

时间:2007/3/13|

阅读量:2687|

来源:朱运德律师

文本标签:

 

作者:于思涛  

    离婚后积极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而前妻却不允许自己探视孩子。近日,平谷区法院东高村法庭受理了一起要求探视子女权纠纷案。

  原告董某诉称,自己与前妻今年4月经平谷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双方所生之女由前妻抚养。此后,自己按照判决书的内容积极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但前妻却不允许自己探视女儿。

  董某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2001年4月28日修订后,增加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的规定。据此,自己作为女儿的父亲,在与前妻离婚后,虽不直接抚养女儿,但仍享有定期探望的权利,前妻负有协助的义务。因此,董某认为,前妻的行为侵犯了自己上述的合法权利,依法应予以制止。为此,董某诉至平谷区法院东高村法庭,请求依法判令其前妻准许自己每月探视女儿两次。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