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在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
1、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草稿)写清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的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其他有关事项;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结婚证件;
(4)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三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2、送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簿和身份证、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2)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证明、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3)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子女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