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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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律师
性骚扰是个全球性的话题,它具有很大的人身侵权性,它存在于所有国家,所有职业,常发生于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甚至家庭内部。中国也不例外。被性骚扰的受害者中有女性也有男性。目前最突出的问题是女性被性骚扰。
国际上关于“性骚扰”的立法探索:目前在国际上还没有一个专门的具有约束力的公约,联合国1993年《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第2条第1款将“在工作场所,教育机构和其他场所的性骚扰”、以及第3项“国家纵容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列入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现在国际上关于“性骚扰”的定义最具权威性的是欧洲议会1990年在议会决议中的定义:性骚扰是指不受欢迎的性行为,或其他以性为目的的行为,他损害了工作女性与男性的尊严,包括不受欢迎的身体接触、语言或非语言行为。判定性骚扰的标准是“此行为是否受欢迎”。性骚扰表现形式一般认为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置环境三种方式:1、口头方式:如下流言语挑逗异性,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或色情文艺内容;2、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异性身体敏感部位;3、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或者胁迫、威胁。总而言之,性骚扰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在立法技术上确实是一个难题,目前我国司法界一直在努力探索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中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明确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立法保护。
但是该法实施起来缺乏实际操作性。主要是如下问题不明确,无具体实施细则:性骚扰的定义,性骚扰的违法性质,性骚扰立案管辖部门及立案理由,性骚扰的处理程序,性骚扰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性骚扰的被害人、证人的保护,稳私权的保护,对受害者的赔偿标准,骚扰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相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