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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如何解除

时间:2007/11/17|

阅读量:3357|

来源: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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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女方和男方没有按法律规定办理结婚证属于同居关系,女方若想解除这种同居关系其有权向所辖地法院提出诉请。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