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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指纹采集和生存验证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07/12/23|

阅读量:2172|

来源:朱运德律师

文本标签:
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指纹采集和生存验证工作管理办法
[ 稿件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养老处 ]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深府令第120号)、《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以及《关于对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协助审验的通知》(粤社保函[2005]1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做好企业离退休(职)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窗口等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及其从事企业退休人员指纹采集和生存验证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指纹采集对象为在市社保机构办理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退休人员。

第四条 生存验证对象为在市社保机构办理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居住在深圳的异地退休人员。我市企业退休人员每年必须在批准退休的月份(可以提前1~3个月)进行一次生存验证。异地退休人员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的时间进行验证。

第五条 指纹采集要严格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企业员工向市社保机构申请办理退休养老手续当月,须在受理退休申请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活体指纹采集。
(二)因病住院的申请退休人员,需暂缓采集的,可由医院开具住院证明,社保中心指纹室核定后,由指纹室录入电脑,作为享受养老保险资格凭证。各社保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密切跟踪这些人员的情况,要求他们出院后及时到社保机构补办活体指纹采集。
(三)因瘫痪、残疾、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以下简称行动不便)的申请退休人员可向社保机构提出申请,经社保机构核准后,由社保机构的工作人员上门采集指纹。
(四)在境外工作的申请退休人员可到我驻所在国的大使馆、领事馆、我驻所在国或地区的派出机构、香港澳门的工会联合会以及所在国的公证机构开具生存证明,由社保中心指纹室核定后录入电脑,作为享受养老保险资格凭证,回国后应及时到社保机构进行活体指纹采集。
(五)在异地工作或异地居住的申请退休人员,必须回深进行首次活体指纹采集。

第六条 退休人员应每年办理生存验证,验证采取六种方式:
(一)指纹验证:针对所有居住在本地的我市企业退休人员。企业退休人员可到所属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保机构的指纹验证点进行指纹验证。
(二)照片验证:针对指纹残缺或实在无法通过指纹验证的本地居住的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工作人员必须在见到被验证人本人,并认真核对证件、照片后,方可采用这种方式。
(三)上门验证:针对行动不便以及年龄在90周岁以上、在本地居住的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具体规定参见本办法第七条。
(四)异地验证:针对享受深圳养老保险待遇,但在异地居住的企业退休人员,以及享受异地养老保险待遇,但在深圳市居住的退休人员。具体规定参见本办法第八条。
(五)住院证明验证:针对患病长期住院或长期住在养老院的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具体规定参见本办法第九条。
(六)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验证:原则上取消企业退休人员原单位开证明的验证方式。如遇特殊情况需经市社保中心分管领导批准。证明录入工作由市社保中心指纹室完成。

第七条 上门验证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具体办理程序:
(一)凡退休人员所居住的社区已建立劳动保障服务窗口的,由退休人员本人或亲属向所属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后,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窗口协管员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携带《社区指纹验证表》上门核对资料、按捺指纹。《社区指纹验证表》由协管员和社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交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完成审核和电脑录入。劳动保障事务所必须在30日内将《社区指纹验证表》原件交到所在区的社保机构备案。
(二)退休人员居住地社区尚未建立社保劳动保障服务窗口但有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可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由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上门验证。如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也未建立,可向所属的社保机构提出申请,由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携带《社区指纹验证表》上门核对资料、按捺指纹。经办人必须在《社区指纹验证表》上签名,并将其存档备案,同时完成电脑的录入。

第八条 异地验证的办理程序:
(一)深圳退休,境内异地居住人员的验证
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在接到企业退休人员本人或被委托人提出的申请后,经办人必须于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填写《深圳市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表》并签名后将表格和指纹油墨片寄发给异地的企业退休人员,并作登记备案。
企业退休人员持本人身份证、退休证、近照一张及《深圳市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表》、指纹油墨片到居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级以上社保机构按捺指纹并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后,必须在30日内(从《深圳市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表》寄出之日计起)将表格寄回市社保机构。
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对寄回的《深圳市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表》进行复核,合格的做电脑确认,不合格的要重新寄发。
(二)深圳退休,境外居住人员的验证
居住在国外或港澳特别行政区的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必须出具我驻所在国的大使馆、领事馆、我驻所在国或地区的派出机构、港澳工会联合会以及所在国的公证机构开具的生存证明,加盖有效印章,进行享受养老待遇资格认证。证明录入工作由市社保中心指纹室完成。
(三)异地退休,深圳居住人员的验证
在深圳居住,享受异地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办理资格认证时,必须本人到场,并向认证机构提供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寄发的《资格认证表》、身份证和离退休证。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核对退休人员及其相关资料。经审核确认盖章后,经办人必须将《资格认证表》复印存档备查,并将审核认定情况登记并录入电脑。
异地退休人员行动不便(不包括住在医院及养老院)或年龄在90周岁以上的,可委托他人到社区工作站向社保协管员提出申请并登记社区信息,居住地的社区社保协管员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派人上门办理。
办理资格认证后,由退休人员或其家属在规定时间内,将《资格认证表》寄回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机构。

第九条 住院证明验证办理程序:
退休人员家属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深圳市住院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表》和指纹油墨片,送到退休人员所住的医院或养老院。退休人员在《深圳市住院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表》上填写相关信息并按捺指纹后,由所住的医院或养老院在表格的“退休人员健康状况”一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退休人员家属必须在10日内将填好的表格送到社保机构。

第十条 未按规定进行指纹采集和指纹验证的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暂停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补采或补验指纹后,市社保机构自补采或补验指纹的次月起继续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并补付被停付的养老保险待遇本金。

第十一条 首次指纹采集是指纹验证的基础,采集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要求,认真做好指纹采集工作。对于明显不合格的指纹,在认真核对离退休人员的证件等资料后重新采集;如发现采集信息有误,要及时更正。

第十二条 指纹验证时必须验证被验证人所有已采指纹,按捺指纹时间超过10秒仍然无法通过的,方可采用照片验证。一般情况下,每个操作员的指纹验证率不得低于75%,否则,必须写出报告分析原因,报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核实情况,签署意见后,报中心分管领导。

第十三条 离退休人员指纹采集核生存验证的各类文字证明材料要认真归档,安全存放。各社保管理处要定期(每半年)对下属机构上门验证的人员进行抽查,抽查率在10%以上,并将抽查结果报市社保中心养老处。

第十四条 每月10日,由市社保中心指纹室对次月应验证指纹人员进行语音电话通知。每隔5个工作日对应验证指纹人员重新通知一次。每月月底,由市社保中心指纹室统计当月语音电话通知情况和指纹验证情况,报分管处领导。

第十五条 各社保管理处每季度的第一个月要对本辖区的因未验证指纹而停发养老金6个月以上的人员进行生存调查,并与当月25日前将调查结果报市社保中心指纹室,指纹室汇总后在当月30日之前报分管处领导和市社保中心领导。

第十六条 各级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退休人员生存验证的宣传、解释工作。对前来办理指纹采集和生存验证的退休人员要做到文明礼貌、热情主动。

第十七条 各级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度,做到责任到人。工作人员在退休人员生存验证工作中,要切实履行职责,如实出具生存证明。对于弄虚作假者,将严肃处理;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电脑操作,严格保管自己的电脑用户密码,不得泄露给他人,各用户对自己的一切操作负责。

第十九条 各级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必须及时向市社保中心指纹室申请注销调离工作岗位人员的指纹系统用户及密码,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各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各级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工作的上岗培训,合格后才能向市社保中心指纹室申请计算机操作用户。任何人不得使用他人的用户和密码登入指纹系统。市社保中心负责各社保管理处工作人员的上岗培训,各社保管理处负责各社保管理站、街道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