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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申领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须知

时间:2007/12/23|

阅读量:2592|

来源:朱运德律师

文本标签:

(一)申请条件
1、员工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或正享受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2、员工系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且在医疗保险窗口已结算医疗保险费用。
(二)偿付标准
1、丧葬补助费: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2、一次性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为1人、2人、3人及3人以上的,分别按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9倍、12倍支付。
(三)申报材料
1、《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审核表》一式两份(在职人员死亡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2、死者的身份证、户口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死者个人或供养直系亲属个人的银行储蓄存折复印件(验原件);
3、有供养直系亲属者,须提供被供养对象户口薄复印件(验原件)及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供养关系证明;
4、年满16周岁仍在中学或职高就读的供养直系亲属者,须提供学校就读证明和学生证;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供养对象,须提供其居住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四)申领程序
养老保险窗口在每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现场核定待遇,开具《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决定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支付清单交社保财务部门并完成支付。
(五)其它
1、退休人员死亡的,须在死亡后30日内申请办理社保结算手续。
2、离休人员死亡的,须在死亡后30日内到市社保中心养老保险处申请办理社保结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