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12/23|
阅读量:2294|
来源:朱运德律师
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
养老保险待遇决定书
深社保养决字[ ]第 号
同志:
根据下列“√”符号所示的条款:1、《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六条;2、《〈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之□第九条、□第十一条;3、 之□ 的规定,经核定,您从 年 月起按月享受以下养老保险待遇:
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基础性养老金¥ 元
2、过渡性养老金¥ 元
3、个人帐户养老金¥ 元
4、基本调节金¥ 元
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1、地方调节金¥ 元
2、过渡性补贴¥ 元
3、 ¥ 元
三、归侨补助费 ¥ 元
四、退职人员减发养老保险待遇 %
合计数¥ 元。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单1份)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执行送达人: 签收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