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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部分银行要求买房者写未婚保证书

时间:2007/12/27|

阅读量:1073|

来源:朱运德律师

文本标签:
 
2007-12-26 09:34:58作者:来源: 新闻晨报

■央行征信系统难证"夫妻关系"■上海第二套房"补充细则"操作存难点■此措施外资行先行、中资行已跟进

半个月前出台的第二套房“补充细则”,明确了第二套房贷的界定标准。但近来,沪上有银行和买房市民反映,“补充细则”仍存在操作难点,比如银行依靠央行征信系统无法核实“夫妻关系”,贷款买房人如果想故意隐瞒已婚状况,仍有机会逃避“补充细则”的严格限定。为此,部分中资银行在审贷时,学习外资银行,也开始要求买房人必须写未婚保证书,一旦对方隐瞒真实情况,后果自负。

学外资行中资行要求买房人填保证书

12月11日,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即“补充细则”),明确了以借款人家庭(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但是,在实际审贷中,贷款买房人是否已婚,沪上商业银行仍无法从央行征信系统中查实。因为,掌握相关情况的民政、公安部门的电脑系统,与央行征信系统并未联接。

一位沪上股份制银行房贷部负责人表示,按现有银行可掌控的手段,只能要求买房人提供户口簿或单位证明。只有当银行觉得贷款买房人婚姻状况可疑,才会要求其出具民政或公安部门的未婚证明。

此前,由于外资银行未能与央行征信系统进行对接,在履行第二套房“补充细则”时,外资银行一般都会要求买房人写下“未婚保证书”等证明文件,声明自己未婚或手头无其他银行贷款等。

如今,部分中资银行也开始参考外资行的做法,要求买房人填写个人声明书,以此,自行承担隐瞒实情的一切责任。不过,银行方面承认,即便如此,从技术角度上买房人仍有规避“补充细则”的可能性。

银行困惑缺乏手段查验信息真实性

据了解,单位或街道开的单身证明并无法律效力,民政局只能开出“该客户在该区没有结婚登记”的证明,要是在外地登记结婚就查不出了。而户口簿上反映的婚姻状况往往较滞后,上海地区就有许多年轻夫妻结婚后,户口仍保留在各自原户口所在地。

对于上述问题,人民银行、银监会的“补充细则”已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对于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受理其贷款申请。对于出具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但是,商业银行目前缺乏的恰是证明其填报信息是否真实的有效手段。此外,即便是央行征信系统的信贷数据库也存在遗漏和滞后的问题,这些问题实际上都可能阻碍第二套房贷新政的落实。

□晨报记者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