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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被判死缓蒙冤十年 重审被无罪释放(组图)

时间:2008/1/26|

阅读量:1077|

来源:朱运德律师

文本标签:
 
  2008年01月26日  检察日报  周跃武等  
 

农民被判死缓蒙冤十年重审无罪释放(组图)

郝金安在法庭上。

农民被判死缓蒙冤十年重审无罪释放(组图)

山西省检察院派出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本报记者 郭超美 摄
2008年1月25日,对已蹲了十年大牢的郝金安来说,是一个特殊的日子。这一天,由山西省检察院建议再审纠正的郝金安抢劫案在山西省高级法院开庭再审。
上午9点,庭审开始。山西省高级法院组成了以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白永旺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山西省检察院派出了宋晋民、王方、周柳荫三位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山西省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万忠免费为郝金安出庭辩护。山西省检察院、省高级法院有关部门人员、新闻媒体、郝金安的家属共20多人参加了旁听。

在法庭调查和质证阶段,出庭检察员向法庭出示了郝金安案件发现的三个最新证据,即被抓获的杀害刘茵河的犯罪嫌疑人牛金贺、蔡德民、张广荣的供述。在这三份证据中,三人交代了他们十年前杀害刘茵河的经过,证实郝金安未参与杀害刘茵河。据此,出庭检察官指出:1998年11月18日,山西省临汾地区中级法院作出的“以抢劫罪判处郝金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已服刑十年、年届五十的郝金安头发花白,表情木讷、呆滞,显得比实际年龄要老得多。在出庭检察官、审判长多次询问他“为什么当初承认杀害刘茵河”时,郝金安声音哽咽、潸然泪下:“他们打得我要死,我不承认,他们就要一直打我”,让旁听的群众为之动容。当审判长让郝金安作最后陈述时,郝金安只说了一句话:“希望法律还我公道。”

郝金安的辩护律师李万忠在法庭调查和质证阶段,对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并着重对郝金安案件中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问题发表了辩护意见,认为“侦查机关以刑讯逼供和指供、诱供等违法手段获取证据,使郝金安案件出现了实体性、根本性的错误”。同时,李万忠指出:“判决无罪、恢复名誉、国家赔偿,都不可能让郝金安回到从前,错判完全改写了他的人生,让郝金安从一个合法公民变成了一名抢劫杀人犯,这其中的教训足以让每一个从事法律的人警醒!”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法庭调查、质证,法庭宣布休庭。下午3点,法庭再次开庭,经过合议庭研究,当庭作出判决:原判及复核认定原审被告人郝金安持刀向刘茵河要钱,后将刘致死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郝金安构成抢劫罪,原判以抢劫罪判处郝金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误,应予纠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撤销山西省高级法院(1998)晋刑核字第84号刑事裁定及原临汾地区中级法院(1998)临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宣判郝金安无罪。

从郝金安被抓那一天起,到今天,已过了整整十年。

真凶:在一次巡逻中被抓获

2006年4月11日凌晨2时,河南省宜阳县公安局的巡警巡逻至漯河大桥时,发现三名形迹可疑的人。盘查中,其中一人拔腿就跑,在巡警追赶中,竟然从桥上跳到河滩中。这名自称薛世豪的人,因腿摔断被公安局送入医院。医院的精心治疗,公安干警的细心照料,使其良心发现,终于说出了自己的真实姓名——牛金贺。在治愈出院后的一周,牛金贺提出要见刑警队张大队长。2006年7月24日,牛金贺交代了1997年腊月其伙同他人在山西省乡宁县台头镇裴家河煤矿抢劫并杀死该矿职工刘茵河的犯罪事实。宜阳县公安局立即派人到山西省乡宁县进行调查核实,确定牛金贺交代属实。2006年8月20日,乡宁县公安局对刘茵河被害一案重新立案侦查。查明参与作案的张保欣已死于事故,2006年11月17日,犯罪嫌疑人张广荣被抓获,供认案件的另一名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姓名叫蔡德民,其在原籍河南省舞阳县曾经捅死过一个人。2007年12月15日,犯罪嫌疑人蔡德民被抓获。牛金贺的自首,张广荣、蔡德民的抓获,使刘茵河被害的真相显露出来:

1997年腊月,乡宁县各煤矿相继放假,放假后煤矿不提供住宿,蔡德民(自称杨晓国)、牛金贺、张广荣便先后到了老乡郝金安租住的地方小住,并告诉郝金安说,住几天就回家了。1998年1月18日,曾经与郝金安在同一煤矿打工的裴家河煤矿工人刘茵河到郝金安家串门,闲聊中,刘茵河说发了几千元工资,今年不准备回山东老家过年了。

就是这样一句话为刘茵河带来了杀身之祸。蔡德民听到刘茵河这句话后,便与牛金贺、张广荣和刚在台头镇碰到的张保欣商议,找刘茵河借钱,如果不借,就弄根绳子捆住揍他一顿,让他过不成年。1月19日,蔡德民到台头镇买了一个手电筒、一条绳子。晚饭后,蔡德民、牛金贺等人从前湾子步行到了裴家河煤矿刘茵河的住处借钱。刘茵河称没钱不借,毫无防备的刘茵河被蔡德民等人杀死。之后,几人翻箱倒柜,掀翻了床板,在支床的砖缝里劫得200元钱后,返回到郝金安家中,烧毁了作案时戴的手套,扔了手电筒,蔡德民、牛金贺换了衣服和鞋,并把作案时穿的皮鞋以20元的价格卖给郝金安后,连夜逃离了台头镇。

十年:冤沉海底无人问

刘茵河被害后的第三天,他的老乡张清芳发现了他的尸体,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在对张清芳的询问材料中,记者看到,在1998年1月、3月的四次询问中,张都讲到案发当晚郝金安去找过刘茵河,当时还有张来锁和学威在场(其中一次讲到董洪彪也在场),并且说在刘茵河死前的当天晚上,只有郝金安一人来找过刘茵河。对于当时取证的情况,张清芳在2006年8月11日河南宜阳警方对其的询问中讲:“公安局将我禁在矿办公室,天黑,我提供老闷(郝金安的外号)的情况后才将我放回。”而事实上,郝金安在案发当晚没有去过刘茵河的住处。

1月24日,厄运降临在郝金安身上。在郝金安租住的民房当中,公安局搜查出了牛金贺等人出逃时留下的带有刘茵河血迹的白衬衣和穿在郝金安脚上的与案发现场足迹花纹一致的皮鞋。

在经过当地公安机关一系列的“突击审查”之后,尽管郝金安再三申辩自己没有杀人,还是无济于事,3月4日,郝金安被执行逮捕。在向郝金安宣布逮捕决定时,郝金安又提出自己没有杀人,并说皮鞋是杨晓国卖给他的,刘茵河可能是被杨晓国、牛金贺杀的,但未引起公安机关重视。11月18日,郝金安被临汾地区(现为临汾市)中级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当时法院判决认定:“1998年1月19日晚10时许,被告人携带一把刀子窜至乡宁县裴家河煤矿刘茵河住处,向刘要钱,刘说钱借给了老乡。被告人郝金安对此极为不满,即用拳击打刘的胸部,刘要出门叫人,被告人郝金安把房门堵住,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朝刘的头部刺了一下,刘倒地后,又用木板击打头部,手卡脖颈等暴力手段,致刘当场死亡。而后,在刘的衣柜里、床板下翻找钱物未果逃离现场。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乡宁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记载有刘茵河系窒息合并颅脑损伤而死亡;乡宁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记载现场所留皮鞋足迹特征和郝金安右脚胶底皮鞋鞋底特征属同一花纹;法医鉴定结论记载从郝金安白色衬衣的左前襟及左袖口处提取的血型;血型为O型,与死者刘茵河血型一致。另外,郝金安提出皮鞋与白衬衣均为杨晓国的,自己没有作案。经查,根据郝金安提供的杨晓国的户籍辖区无此人。”

从此,郝金安被投入山西汾阳监狱服刑,同时,他也开始了自己的申诉之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郝金安说:“刚开始写的时候,我还觉得天下总有个说理的地方,会有人还我一个清白,可一封封信寄出去后就没了回音,到后来自己都麻木了,好像自己都认可自己是个杀人犯了。但是我一直没有放弃过写申诉书,可能成为一种习惯了,只要手里有邮票、有信封我就写,每月都写……”这位憨厚的农民告诉记者:“我觉得可能是邮票贴少了,后来我就贴两张、三张(邮票),我想这样信就应该顺利地发出去了吧!”
纠错:山西省检察院行动迅速

2007年3月29日,山西省检察院控告申诉处处长郝跃伟与副处长王小燕、助检员刘艳芳到汾阳监狱提讯一名服刑的申诉犯人。在提讯过程中,汾阳监狱的工作人员对他们说:“郝金安入狱后不断申诉,乡宁县公安局曾经来提讯,说抓住了真凶,但是几个月了也不见动静。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当时我的第一感觉就是,郝金安的判决可能存在重大错误。我们当即要求监狱提供判决文书,并询问有无申诉材料。监狱工作人员一面安排复印了全部判决书,同时给我们提供了一份郝金安近期的申诉。”郝跃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回到机关,郝跃伟亲自审查了郝金安的判决书和他的一些申诉材料后,认为原案处理证据严重欠缺。紧接着,又向乡宁县检察院核实真凶是否抓到。得知牛金贺与张广荣已抓获,查明张保欣已死亡,还有一名案犯在逃。2007年4月12日,山西省检察院控告申诉处通过审查提请对郝金安抢劫案立案复查,分管副检察长梁权立即批准立案复查,并同时向当时的检察长崔伟汇报。崔伟要求,选派得力人员,组成专案组,抓紧时间,尽快复查。之后,由梁权、文晓平两名副检察长负责,由控申处长郝跃伟、公诉二处副处长李晓玲、公诉二处检察官宋晋民、王方、周柳荫组成的专案组成立。

为了缩短办案时间,在复查时,办案人员放弃了休息,加班加点,于2007年4月25日将案件复查终结,认为原案对郝金安属于错判,郝金安没有犯罪行为,应予纠正。4月29日,案件移送公诉二处。4月30日,公诉二处提请院领导决定向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建议。“五一”长假期间,办案检察官宋晋民、王方、周柳荫放弃了休息,进行阅卷,从5月8日至5月14日短短的一周时间里,又先后到临汾、乡宁、汾阳和河南省调查取证,行程数千公里。2007年5月14日,山西省检察院向山西省高级法院发了《关于建议再审郝金安案件的建议函》,崔伟和文晓平亲自与法院协调。5月15日,山西省高级法院决定对郝金安一案再审。5月30日,山西省高级法院向郝金安送达了再审裁定。在纠正郝金安错误判决中,山西省检察院从案件发现到提出纠正错案的再审建议,只用了不到一个半月的时间。

在对案件复查过程中,山西省检察院不仅在法律上为郝金安寻求公正,而且在生活上也给予郝金安关心。为了案件尽快办理,院领导多次与法院协调,督促尽快开庭审理,为了保障郝金安的合法权益,还联系了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万忠为郝金安提供法律援助,免费做郝金安的代理人。2007年12月18日,郝金安被接出监狱,住到了山西省一○九医院,一方面接受检查治疗,一方面等待开庭审理。在郝金安住院期间,专案组人员多次到医院探视,给予关怀,使得郝金安对山西省检察院充满感激之情。2008年1月10日,记者在山西省一○九医院见到郝金安,郝金安动情地说:“从良心上讲,检察院对我不赖,尽到责任了。特别是小宋(宋晋民)和小王(王方),家里孩子那么小,为我的事跑了一趟又一趟,挺感谢他们。”

反思:冤案何时不再重演

十年冤狱,终于昭雪,法律最终给了郝金安一个公道,还了郝金安一个清白。目前,郝金安案件还在进一步处理当中,郝金安有望得到国家赔偿。所有这些,让我们在这个寒冷的冬天感到了一丝温暖。但是,对于郝金安来说,十年的宝贵时光一去不复还,一纸判决难以抹去其身体和心灵的创伤。俗话说“迟来的公正等于不公正”。理性地思考郝金安案,值得我们反思的太多,值得我们警醒的也太多。

反思之一: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的法律理念何时能够真正深入人心。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原则,是保障人权的一项基本法治原则,也是我国民主法治进步的标志。刑诉法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刑诉法贯彻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的体现。但在郝金安案件中,这一原则并未得到遵守。出庭检察官宋晋民、王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目前掌握的证据来看,原案认定郝金安杀人的证据存在明显的矛盾。刘茵河身上无捅刺伤,原案认定郝金安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刘茵河刺倒在地,与尸体检验不符;现场勘验并无铁锹和木板存在,这与认定用木板击打刘茵河头部有矛盾;被害人刘茵河脖子上的伤痕也与判定郝金安用手卡刘茵河脖子所造成的伤痕不一致。当初,就是在没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的情况下,草率地认定郝金安杀害了刘茵河。”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专家洪道德教授认为:“这和我国司法人员执法观念没有转变有关,一切都还是着力于有罪推定。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理念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由于有罪推定的思维惯性在作祟,加上“命案必破”的压力,直接导致侦查工作出现了实体性、根本性的错误。

反思之二:司法监督制约的原则何时能够真正落到实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检察、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然而,在郝金安案件中,司法的监督制约机制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郝金安的辩护律师、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万忠说:“在郝金安案件中,公安机关先入为主、片面取证,侦查工作不扎实;检察机关在起诉环节中审查证据不严格;审判机关在审理、复核中没有严格把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判决的结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司法机关重配合、轻制约,使这起错案在诉讼中一路无阻,是郝金安案件发生的又一重要原因。”

反思之三:法律的保护功能何时才能真正发挥。在一个以人为本的法治国家,法律既有打击犯罪的功能,更有保障人权的功能,“法律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然而,在郝金安案件中,法律体现给郝金安的,是冰冷的打击,而没有温情的保护。十年前,在侦查和审判阶段,郝金安坚持自己没有实施抢劫杀人,并一再提出血衣、皮鞋都是杨晓国的,是杨晓国和牛金贺作的案。在最后陈述中,郝金安还提出“杨晓国这人还应进一步查,希望把本案查清楚”,但没有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在两次开庭审理中,郝金安的一审辩护律师王锥均针对指控郝金安杀人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发表了无罪辩护意见,明确提出“指控被告人杀害刘茵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庭释放郝金安”,也没能引起司法机关的注意;郝金安入狱后,写了100多封申诉信,也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使郝金安失去了一次次洗清冤情的机会。因此,在郝金安案件中,纠错机制不健全、服刑场所申诉渠道不畅通,也是导致郝金安诉讼权利无法保障,错案长期得不到纠正的重要原因。

几百年前,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因为那些不公正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今天,当我们面对郝金安案件,更加体会到这句话的分量。法律,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公信力如果遭到破坏,还有谁能保护我们的安全呢?法律,其命运掌握在法律从业者的手中,愿所有从事法律的人们,慎待手中的权力!

□本报记者 周跃武《方圆法治》记者 王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