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
【法律问题】
我前夫李某的父亲李明生有两儿一女,其大儿子和女儿长期旅居国外,只有他的小儿子——我的前夫与他共同生活。2005年年底,李明去世,留下资产数百万元。因为他的大儿子正在住院动手术未能回国奔丧,数百万元遗产就一直没有处理。2006年秋天,我因为不能容忍丈夫感情出轨而与之离婚。今年的“五一”长假期间,前夫李某醉酒驾车出车祸身亡。现在有消息说,李明的大儿子与女儿将回国处理其父遗产,我听到后忍不住有些心动:我随前夫与其父一起生活了近6年,可以说尽了一个儿媳应尽的孝道。即便不说人情亲情,就是“按劳取酬”,李明的遗产是不是也该分给我一份呢?总不会因为离婚,就把继承权离得一干二净了吧?(黄 茜)
【专家解答】
黄茜朋友:
一般说来,除非被继承人有遗嘱指定,否则对公公婆婆的遗产,以“儿媳”之身份是不能直接参与继承的,更别说是已经离婚了的“曾经”的“儿媳”。法律规定,儿媳继承公婆的遗产,在遗嘱指定之外只有两种情形:一是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二是“转继承”——即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显然,第一种情况不适合你,因为你离婚了,已不再具有“儿媳”身份,自然也就不能享受只有“儿媳”才能享受的权利。第二种情况,同样也不适合你,理由也在你的“离婚”上——你已不是李明小儿子的配偶,已不具备李明小儿子法定继承人的资格,当然也就不能通过“转继承”来获得“公公”的遗产。
不过,李明的遗产中确实应该有你一份,理由在于:2005年年底李明去世,对其遗产的继承从此开始。这时候,李明的继承人之一 ——他的小儿子还是你的丈夫,而他并没有宣布放弃继承。那么,应该由他继承的那一部分遗产,便在此时由期待的财产权转为了你与他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简而言之,只要李明没有遗嘱指定,只要你与你的前夫没有特殊约定,你就有权要求从你前夫应得遗产中分得一半。离婚当时没有分割,现在分割也不算晚。(《中国妇女》法律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