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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少许放寬離婚大陸配偶在台定居条件
时间:2008/6/6
|
阅读量:
2786
|
来源:朱运德律师
文本标签:
內政部昨天公布施行新修「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大陸配偶長期居留期間如離婚,但有未滿周歲、在台設籍子女的監護權,可以申請定居設籍;如果子女已滿周歲,且每年在台住滿一百八十三天,才能申請定居。
內政部入出境及移民署指出,規定每年要居住一百八十三天以上,是考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落實親權的行使,希望避免大陸配偶將小孩送到大陸或國外,獨自一人在台生活,致小孩未得父或母照顧。
<来源: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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