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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蒙冤入狱 夫妻接力告状13年

时间:2008/12/30|

阅读量:1058|

来源: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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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2月30日  大河网-大河报
丈夫蒙冤入狱夫妻接力告状13年
邹书军和袁海强蒙冤入狱

  新婚之夜,没有卿卿我我、新婚燕尔的欢悦,而是新娘让新郎接住她的“鸣冤接力棒”,继续告状。一对新婚夫妇,有什么天大的冤屈?他们要告谁?能够告得赢吗?记者现在欣慰地告诉您,省人大常委会已经开始行使监督权,一起13年的冤案即将昭雪。

  □记者李敬欣首席记者牛仲寒文图

  一对夫妻盟誓

  2001年5月1日,是驻马店市泌阳县邹书军和黄杰丽新婚大喜的日子。洞房花烛之夜,夫妻两个没有卿卿我我,而是抱头痛哭。

  “军,你给我说实话,你到底偷人家了没有?”新婚妻子盯着丈夫的两眼问道。

  “没有,我确实没有偷过人家。”丈夫信誓旦旦地保证。

  “你要是没有偷人家,从明天开始,你就去告他们。我一个没有过门的姑娘已经替你鸣了6年的冤,现在你出狱了,可你身上仍然还背着小偷的罪名,你一定要给自己找回清白。”

  第二天,新郎邹书军就走上了又一个6年的鸣冤之路。

  一对新婚夫妻,为何不顾一切地接力告状?

  “我比窦娥还冤啊!”今年12月26日,邹书军一见到记者,几次泣不成声。

  一场飞来横祸

  1994年10月,邹书军从部队退伍后,到泌阳县老河邮电所,当了一名邮递员。他和县城姑娘黄杰丽领了结婚证,准备1996年元旦举行婚礼。

  邹书军心情愉快地工作着,家里为他们筹备着新婚的用品,新棉被都套好了,不想一场横祸却突然降临。

  1995年11月21日晚,老河邮电所8200元现金被盗,12月14日,邹书军和同在泌阳县工作的战友袁海强作为嫌犯被泌阳县公安局审查,12月17日两人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8日,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两人。1996年12月12日,泌阳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邹书军有期徒刑6年,判处袁海强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

  两人不服判决,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97年3月31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约一个月后,两人被送到劳改场服刑。

  “我们没有偷盗!”不管在一审还是二审甚至在服刑期间,两人一直大喊冤枉。

  一曲爱情壮歌

  “妞,书军是个好孩子,他不会偷人家的,他是冤枉的。”1997年正月初六,黄杰丽的母亲临终前,拉着女儿手嘱托,“你一定要等着他,要替他告状,为他洗清冤屈……”

  安葬母亲后,黄杰丽就多次到邹书军服刑的劳改场向管教人员诉说冤屈,管教人员结合邹书军的平时表现,直观感觉,邹“确实不像一个小偷”。他们悄悄地为她指路:在这里告不管用,你到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去反映吧,改判了才能放他出去。

  回到家,黄杰丽打点行装,要出远门去鸣冤。老父亲担心她一个女孩子外出不安全,就将家里的商店关门,和女儿一起走上了鸣冤之路。

  北京和郑州黄杰丽都去过好多次。2008年12月26日,黄杰丽对记者说:“人家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接待我们的人态度都很好,我的父亲诉说时嘴巴干得吐白沫,最高人民法院的接待人员给我爸倒上水,认真地听我们申诉。但是他们也很无奈,他们说,你说你不是小偷,但是真正的小偷也没有抓住,所以这事很难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让她到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多反映反映情况。

  黄杰丽于是频繁地往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跑,至少一个月去一次,时间长一点就是两个月去一次。但是,一趟趟奔波,换来的是一次次失望。

  一场意外惊喜

  2001年1月13日邹书军刑满释放。

  “别告了吧,我看这事没有希望了。”邹书军灰心地说,“咱们现在不是和一个人较劲,咱是和公检法争啊,咱们胳膊扭不过大腿啊。”

  黄杰丽这个当代“秋菊”却不依不饶:“你是不是真偷人家了?如果你真偷人家了,你太让我失望了。如果没有偷,一定要给自己找回清白。”

  “你相信我,我绝对没有偷人家的。”

  “那我还继续替你告状。”

  黄杰丽还是一趟一趟地到法院去申诉。直到婚礼之后,邹书军接过了黄杰丽的“鸣冤接力棒”。

  2002年十二月初三,一个消息让他们夫妻兴奋得彻夜难眠——盗窃老河邮电所的两名窃贼分别被漯河郾城和焦作修武警方抓获,两名窃贼承认了1995年11月21日晚盗窃老河邮电所8000余元的犯罪事实。

  邹书军说,那天,县邮电局的职工悄悄地告诉黄杰丽说,邹书军终于可以清白了。他将几天前漯河和焦作警方来泌阳县邮电局调查落实当年被盗情况的前前后后说了一遍。

  “我们夫妻两个晚上兴奋得睡不着觉,邹书军穿上棉袄,兴奋得在屋里走来走去。”黄杰丽说。

  与邹书军夫妻一样无法入眠的还有袁海强。袁海强入狱后,原来的女朋友离他而去,他的母亲一夜之间头发白完。听到真窃贼落网的消息,母子两人相拥而泣。

  一起冤案铸成

  “既然不是你们作的案,当初你们咋承认了呢?”2008年12月26日下午,当记者提出这个问题时,邹书军和袁海强脸上几乎同时显露出激愤,瞬间又化为屈辱:“你不承认又有什么办法呢?公安局几乎天天折磨我们,诱供和刑讯逼供。”说着,他们脱掉上衣,虽然已经10多年过去了,但是身上的疤痕依然明显。

  “他们连打带哄地录取了我们的口供,最后法院稀里糊涂地判了案。那时我们可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啊!”邹书军说。

  据邹书军介绍,他和袁海强从小就认识,又一块儿到新疆当兵,一起退伍后到老河上班。案发那天晚上,在泌阳县老河乡政府上班的袁海强到他那里玩,吃过晚饭后就没走,在那里睡下。天快亮时,忽然听到值夜班的所长大喊“办公室被人偷了”。由于当时没有抓到小偷,邹书军起来看看就又回去睡了,而袁海强认为事不关己压根儿就没有起床。

  然而,这一偶然事件却彻底改变了两人的命运。

  天亮后泌阳县警方派员勘查现场,几天后,老河派出所让两人到所里按指印说明情况,又过了几天,两人就被警方控制了。

  “进去后白天提审,晚上让跪在地上不许睡。用摇把电话机子缠上电线过电,用三角皮带抽。两个合同警察看着,折腾了一个星期。”袁海强说。

  邹书军的日子和袁海强几乎一样难过,天天挨打。

  具体盗窃的钱数以及如何分赃,这是案件的核心情节。邹书军和袁海强仍清晰地记得审讯人员当时讯问他们的情景。

  “偷了多少?”

  “2000多元吧。”

  “你不老实!”呼啦就是一个耳光。

  “那是4000多元。”

  “你还顽抗?”上前又是一脚。

  就这样,偷盗金额一步步涨了上去,直到8000多元,终于和邮电所被盗现金对上了号。

  尽管这样,1996年4月和8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两次将本案公诉到泌阳县人民法院,但法院两次以“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卷让补充侦查。然而,1996年11月泌阳检察院再次提起公诉,泌阳县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驻马店市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邹书军和袁海强也就蒙冤入狱。

冤假错案发生后法院拒不改正错误

 

  一路鸣冤呼号

  邹书军和袁海强入狱后和服刑期间,还不断地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函转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处。2002年3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豫刑监字第25号再审判决书,指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再审。

  当时,老河邮电所被盗案件已被焦作警方和漯河警方侦破,真犯已经被缉拿归案和判决,但是,他们到驻马店市中院请求无罪判决时,法院让他们拿证据。他们通过各种关系,找到并提交了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但是从2002年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直到2008年8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才进行审理。本来二审有罪判决是驻马店中院作出的,其直接宣判无罪就行了,但是他们又将皮球踢回了泌阳县人民法院。2008年8月5日,驻马店中院裁定:原审判决在认定邹书军和袁海强盗窃一案的事实不清,决定撤销泌阳县法院的141号刑事判决及中院的二审19号裁定,发回泌阳县法院重新审理。

  一案两院多错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韬指出,截至目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泌阳县人民法院在对待邹书军、袁海强一案中,存在多处明显的错误。

  首先,泌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和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都判处邹书军和袁海强盗窃罪成立,这明显是一起冤假错案。

  其次,冤假错案发生了,法院要积极纠正,但是他们仍在犯错。省高院2002年3月28日做出再审决定书,指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驻马店市中院直到2008年8月5日才作出裁定,大大超过审理期限。李韬说,《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限至少超了6年。

  同时,驻马店市中院明知故犯,拒不改正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审判程序进行审判。邹书军和袁海强案件最后由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有罪,宣告邹书军和袁海强二人无罪,应由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但他们却将案件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是一种严重的推诿态度。

  “一个公道”终来

  今年12月26日,邹书军和袁海强向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室反映了他们的不公正遭遇。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室认真接待了两人,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首先从信访渠道启动信访监督程序。

  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室决定对驻马店市人大常委会、泌阳县人大常委会发出督办函,要求驻马店市人大常委会和泌阳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依法行使监督职能,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态度,督促法院尽快开庭审理,作出无罪判决,给受害人一个公道,搞好国家赔偿,对制造这起冤假错案的公安民警、检察院检察官、法院法官进行错案责任追究。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指出,这起案件,是驻马店中院和泌阳县法院蔑视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内部法律监督的表现,是两级法院蔑视公民人身权利的具体表现,是蔑视法律的拙劣表现,性质十分恶劣,且知错不改、知错不纠,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省、市、县三级人大应该依法行使监督权,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据两名受害人透露,泌阳县人民法院已经通知他们,法院将于今天开庭重新审理他们的案件。本报将跟踪报道。

  记者手记

  各级人大应加强对两院监督

  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后,很多地方人大常委会认为《监督法》中没有个案监督的规定,于是就放弃了对两院工作的监督。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有关负责人指出,这是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对《监督法》的误读和误解。对两院工作进行监督,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授予人大的权力。该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行使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职权。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行使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这三个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的职权。《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保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另外,人大常委会还有信访监督的渠道。

  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室也就准备下发一个督办函,泌阳县法院就动起来了,说明法院还是十分重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的。因此,各级人大应该珍惜宪法和人民赋予和给予的权力,搞好监督,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

  邹书军(左)和袁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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