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
离婚技巧
离婚技巧
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子女抚养
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
婚姻调查
婚姻调查
同居纠纷
同居纠纷
再婚家庭
再婚家庭
婚姻文书
婚姻文书
家庭权利
家庭权利
调解快讯
调解快讯
离婚成本
离婚成本
离婚调解
离婚调解
心理咨询
心理咨询
港澳台婚
港澳台婚
离婚赔偿
离婚赔偿
继承赠予
继承赠予
调解团队
调解团队
律师见证
律师见证
移民律师
移民律师
媒体关注
媒体关注
文学长廊
文学长廊
分手调解
分手调解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对其应承担抚养义务

时间:2009/7/18|

阅读量:1039|

来源:朱运德律师

文本标签: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对其应承担抚养义务

    1994年农历7月,被告在贵州普安县与原告之母黎维燕认识恋爱,未经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1996年10月15日生原告。1998年3月12日原告之母与被告终止同居关系。此后,原告一直由其母抚养至今,被告未付过抚养费、未尽过抚养义务。原告之母向被告多次催讨无果,于2002年4月17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每月150元计付至原告十八周岁并在10天内一次性付清。

    应东峰律师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庭审中,应东峰律师提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被告是原告的生父,有抚养原告的法定义务。现原告由其母抚养,被告应承担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应予支持。

    2002年9月2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2002)仙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限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抚养费29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200元,合计250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