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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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律师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对其应承担抚养义务 1994年农历7月,被告在贵州普安县与原告之母黎维燕认识恋爱,未经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1996年10月15日生原告。1998年3月12日原告之母与被告终止同居关系。此后,原告一直由其母抚养至今,被告未付过抚养费、未尽过抚养义务。原告之母向被告多次催讨无果,于2002年4月17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每月150元计付至原告十八周岁并在10天内一次性付清。 应东峰律师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庭审中,应东峰律师提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被告是原告的生父,有抚养原告的法定义务。现原告由其母抚养,被告应承担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应予支持。 2002年9月2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2002)仙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限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抚养费29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200元,合计250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