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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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律师
深圳一洗浴中心员工李某,趁同事不在,打开员工休息室储物柜,盗走现金430元、一部索爱手机(检察院认为值877元,李某承认自己盗窃了这部手机)、一部三星手机(检察院认为值2200元,李某称从未见过这部手机)。福田区检察院以李某涉嫌盗窃罪,将李某起诉至福田区人民法院。
张兴彬律师接受李某家属委托后,提出有力观点,以致检察院在每开完一次庭后,就向法院申请补充李某有罪的证据,前后共三次,法院因此也开了四次庭。由于检察院无法辩驳张律师以下观点,福田区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判决李某无罪,当即释放。张律师的辩护观点如下:
一:控方提供的现场监控录像不完整。控方只提供了小偷盗窃时的画面,没有提供失主将手机放入储物柜时的录像;以及失主放了手机后,有无其他同事进入休息室的持续画面。因为在理论上,完全有可能在小偷进入现场时,其他人已经先行一步将涉案手机拿走,或者手机机主自己因为手机来电,而将手机从储物柜中拿出。
二:机主无法提供购机票据,不能证明何时购机,以及该手机的价格。据此,辩方有理由怀疑涉案手机可能“二手货”或者俗话所说的“山寨手机”,因为在深圳拥有“山寨手机”的人不在少数。
三:尽管控方补充证据,还到三星公司深圳分公司去做调查,以证实机主所使用的该款手机何时上市,然后根据被盗时间来折算价格。但张律师认为,控方之前提供的证据已经证实,失主是在香港购的手机,所以在深圳上市的时间不足以证明该款手机在香港上市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