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
离婚技巧
离婚技巧
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子女抚养
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
婚姻调查
婚姻调查
同居纠纷
同居纠纷
再婚家庭
再婚家庭
婚姻文书
婚姻文书
家庭权利
家庭权利
调解快讯
调解快讯
离婚成本
离婚成本
离婚调解
离婚调解
心理咨询
心理咨询
港澳台婚
港澳台婚
离婚赔偿
离婚赔偿
继承赠予
继承赠予
调解团队
调解团队
律师见证
律师见证
移民律师
移民律师
媒体关注
媒体关注
文学长廊
文学长廊
分手调解
分手调解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

杭州“8•4”交通肇事案一审:判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时间:2009/8/29|

阅读量:1015|

来源:朱运德律师

文本标签:
值全国上下严打酒后驾车行为之时,广受关注的杭州“8·4”交通肇事案,28日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魏志刚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庭审查明,2009年8月4日21时26分,被告人魏志刚驾驶牌照为浙A892E9的保时捷凯宴牌小型越野车,由南至北行至莫干山路111号浙江广播电视集团门口人行横道南侧约十米处时,由于超速行驶,未注意观察行人动态,车头保险杠左侧撞上由西向东横穿马路的马芳芳,致其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鉴定,事发时魏志刚的行车速度为每小时74-83公里之间,而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60公里。同时,魏志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36毫克/毫升,属酒后驾车,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害人马芳芳由于没有按照规定走人行横道线,负次要责任。
    庭审还查明,案发后魏志刚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魏志刚亲属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63.8万元。庭审中,被告人魏志刚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马芳芳亲属表示歉意,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恨,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志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酒后超速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社会影响恶劣。鉴于被告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且其亲属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害人家属主动恳请法院对其从宽处理,故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