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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安居房应以诈骗罪或贪污罪论处

时间:2011/2/13|

阅读量:1308|

来源: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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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深圳特区报讯(记者方兴业)报道:“骗购安居房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主管部门收回其住房,并对其按市场租金3倍处罚,不良行为信息还将载入个人诚信档案。这是《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作出的规定。本律师认为处罚太轻了,该办法将为徇私枉法者提供了法律支持。

    敢于骗购安居房者无非是这两种人:一是为富不仁者,二是权大枉为者。

    安居房是国家为了解决经济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而提供的。这是国家用国有资产针对特定人群提供的一种福利。虚构或隐瞒财产财产情况,骗购安居房。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国家公务员,利用职位便利,骗购安居房,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有关部门如果发现为富不仁者骗购安居房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如果发现时权大枉为者骗购安居房,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贪污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