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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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律师
2011-04-08 10:04:02 | 【字号大中 小 】【打印】【关闭】 |
到了约定还款的日子,多次催要都不得其果,终于下定决心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却发现对方已将仅有财产私家车低价卖出。 家住永乐店镇的张虎两年前借给了朋友王力5万元钱,双方说好两年之后归还本金并交付500元钱的利息,当时双方写下书面借据并各自签名。现两年时间已到,张虎多次给王力打电话催其还钱,王力每次都推拖说钱太紧,请求宽限几天。 多次催促无果,张虎不想再继续等下去,便告知王力如果再不还钱,他就去法院起诉,将王力的私家车依法执行。几天后张虎与朋友聊天时无意中得知王力为了避免自己的车被执行,已经以八千元低价卖给了他的内弟,现王力已经是两手空空,身无分文,没有财产可以执行了。 司法所工作人员解释说,《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王力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自己的私家车卖出,属于为逃避债务低价转让财产,故张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王力的卖车行为。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张虎应在知道王力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卖出私家车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齐超) |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