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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区法院就容留卖淫案宣告湖南省首份禁止令

时间:2011/5/10|

阅读量:1157|

来源:朱运德律师

文本标签:
作者: 刘晗啸 徐天喜    发布时间: 2011-05-10 09:22:36
     中国法院网讯   5月9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宣告全省首份禁止令,在对高某某、吴某、高某容留卖淫一案进行判处时,同时下达禁止令,禁止高某某、吴某在二年内,高某在一年内从事保健按摩以及休闲会所经营活动。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施行后,全省发出的首个禁止令。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2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吴某和高某共同投资在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349号恒宇大厦3楼经营“香江”休闲会所,容留按摩女从事卖淫活动,每次收取160元或者268元不等的费用。2010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在该休闲会所当场抓获3对卖淫嫖娼男女。
    法院审理后,以容留卖淫罪各判处高某某、吴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容留卖淫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雨花区人民法院同时认为高某某、吴某、高某系利用从事特定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根据其三人犯罪的原因、性质和手段等情况,从促进其三人教育矫正和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三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的经营活动。依照《中华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七十二条规定,雨花区人民法院遂依法宣告上述禁止令。